失信被执行人:刘莹会
案情介绍:原告吕某诉被告刘莹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7月份,吕某经人介绍将其分期付款购买的豫ASL562号奔腾汽车一辆租赁给刘莹会。吕某(甲方、出租方)与刘莹会(乙方、租车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吕某将车出租给刘莹会,租赁期限自2023年7月至2027年7月,租金为3219元/月,支付日期为每月25号。并约定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若违反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车主有权在任何时候取回车辆,终止合同。同日,刘莹会通过介绍人向吕某支付了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期间的汽车租赁费3219元。后来,经吕某多次催要,刘莹会未按时向吕某支付汽车租赁费,还将吕某手机电话拉黑,拒不返还车辆,吕某向我院提起诉讼。
我院审理后作出(2023)豫1621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原告吕某与被告刘莹会于2023年7月25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予以解除;被告刘莹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吕某车辆;被告刘莹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某下欠汽车租赁费及逾期支付违约金。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刘莹会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吕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莹会拒不按照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现因被执行人刘莹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我院决定拘留。我院为早日将被执行人刘莹会抓获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现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姓名:刘莹会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4年10月4日 地址:河南省嵩县大章乡山后村十组35号 身份证号码:41032519741004990X 执行依据:(2023)豫1621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凡举报涉案车辆奔腾T77(车牌号为:豫ASL562)线索查证属实者,或举报刘莹会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协助本院将其抓获者,原告吕某愿意向举报人支付5000元悬赏金,并为举报者保密。 刘莹会见此公告,也应主动到扶沟县人民法院投案自首,以期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举报电话:0394-6246056 16639061382
联系人: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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