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栾川县农商银行这笔款到底应该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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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呼声] 河南栾川县农商银行这笔款到底应该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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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脸包公2019 发表于 2022-4-13 19: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栾川县农商银行这笔款到底应该谁来还?
来源:二三里资讯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2-04-13 19:00

核心提示:栾川农商银行在办理一宗承兑汇票业务时,银行办理负责人并没有将承兑汇票交于办理公司手中,而是伪造公司法人签字,利用公司办理业务时的公章,第一时间找贴现公司贴现,并令其他工作人员配合,将贴现后的钱款转入自己控制的第三方账号。
近日,洛阳腾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凯公司)实名反映称,公司在栾川农商银行办理的一宗承兑汇票业务中,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伪造公司法人签名,贴现后将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账号。腾凯公司虽没有使用这笔资金,事发后双方走上法庭,一、二审三次判决(发回重审一次)均判银行败诉,腾凯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但后来栾川农商银行向省高院提请再审,再审全面否定一、二审三次判决,判腾凯公司败诉,承担相关责任。
事发经过
《申请》
根据时间线,简单概括一下事件发生过程。
2014年9月20日,腾凯公司向栾川农商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1800万元。同日,担保人李松峰、李腾飞分别向栾川农商行重渡沟信用社出具担保保证书,自愿对腾凯公司18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年10月29日,经栾川农商行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为腾凯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具体业务由栾川农商行重渡沟支行(原重渡沟信用社)经办(张良当时任信用社主任)。
《应要求交付公章》
期间,应张良的要求(说是为方便办理承兑业务,此前也有先例),将腾凯公司和收款人天罡公司的财务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交给张良(并无任何书面授权)。
同年11月 4日,银行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发生以下事件:
《出票》
一、腾凯公司与栾川农商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承兑行栾川农商行为腾凯公司办理18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业务,其中: 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05220681998,金额1000万元,另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05220681999,金额800万元,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均为天罡公司,到期日为2015年5月3日。
二、栾川农商行与龙沟矿业签订银行承兑保证合同,龙沟矿业为腾凯公司18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冒领 》
三、11月4日当天下午,张良以腾凯公司名义,伪造法人李腾飞的签字,从栾川农商行领取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两张。之后,栾川农商行制成出票人为腾凯公司,收款人为天罡公司,面额分别为1000 万元和8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两张,张良使用腾凯公司交给其的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在上述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上盖章。栾川农商行在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承兑后,通过其清算中心直接交给张良。张良在承兑汇票卡片栏伪造“票已收妥 李腾飞”签字并领走承兑汇票。
在栾川农商行办公地,张良在票据背书人栏加盖天罡公司财务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后交给贴现人张某强。
《贴现 转账》
四、11月4日16点48分,张某强收到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后,通过河南盛银商贸公司(以下简称盛银公司)账户转入腾凯公司在重渡沟信用社账户754.1万元(腾凯公司不是票据权利人,即使贴现也应当将贴现款打入天罡公司账户)。
当晚17时48分(栾川农商行重渡沟信用社下班时间为17点),张良安排重渡沟信用社工作人员王辉等人,使用张良在2014年3月冒领的腾凯公司空白转账支票,将腾凯公司账户上的755万元转入荆慧卿(系张良控制)个人银行账户。
上述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栾川农商行于2015年5月12日扣划腾凯公司保证金账户资金1000万元,2015年5月27日垫付800万元支付给持票人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银行操作是否合规
以上,就是栾川农商行办理腾凯公司承兑汇票的全部过程,栾川农商行工作人员冒领转账支票、公然违规不将承兑汇票当面交付腾凯公司,而是将承兑汇票私自贴现,并在已经下班的情况下,还利用职权,让其他工作人员配合转走755万元到张良掌控的第三方银行账号,这一系列操作,绝不是一个人所能完成的,如果没有栾川农商行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及重渡沟信用社工作人员的配合,任何一个人是绝不能够单独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早有预谋?
栾川农商行柜员王辉向侦查机关提供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重要凭证出售凭条)方传票》和《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出售日期为2014年3月27日,加盖有栾川农商行借款业务专用章,其显示:栾川农商行重渡沟信用社主任张良利用在2014年3月为腾凯公司办理另一宗承兑汇票时掌控腾凯公司印章的机会,指使会计杨江涛冒用腾凯公司名义购买四张(票号为4020411206415851-15854)的空白银行转账支票。
按照《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的要求,领用单上应当填写领用人的证件号码,但是,杨江涛只伪造了腾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腾飞签字,没有填写证件号码。按规定应当将空白转账支票交付给腾凯公司,也没有交付,且腾凯公司并不知情。
腾凯公司法人说,栾川县农商银行在办理这次承兑汇票业务中,严重违反《票据法》和银保监局以及省农商银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并且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如果这样的办理流程是合规的,是合法的,那么,以后全省乃至全国的票据办理是否都可以以此为准呢?
法律天平应该偏向谁
因为此项纠纷,栾川农商银行和腾凯公司走进了法庭,腾凯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使用资金,而是被银行承办人转走自行使用了,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此笔款项。经过数次庭审,一、二审法院三次判决(发回重审一次)均判栾川农商银行败诉,腾凯公司不承担责任。随后栾川农商银行提起省高院再审,再审全面否定一二审法院判决,判腾凯公司败诉,承担还款责任。
腾凯公司说,这件事对公司是无妄之灾,承兑汇票被银行工作人员伪造签名违规贴现后转入自己控制的账号,而我们没有使用资金却还要承担还款责任,实在想不通,银行这样的操作居然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难道银行这样的操作流程是可以被支持的吗,那又置《票据法》于何地呢?还要银保监局以及省农商银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这些规定干什么呢?
司法是行为规范的最后判定,目前,腾凯公司已经向检察院提申请进行抗诉。
火柴棒 发表于 2022-4-14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定贴现款项要支付到票面收款人账户中!因为一时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二是银行承兑签发后独立于商品交易,即无论生意是否继续,或者说生意是否取消,但承兑汇票一直有效
沙发 2022-4-14 12:03 评论 收起评论
奥密克戎 发表于 2022-4-16 10: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缺少一个细节,是一二再审都没有查明?还是故意隐瞒?1800万的保证金是谁的钱?是怎么交到银行的?
板凳 2022-4-16 10:05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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