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事故受害人家属得知肇事者被抓后,为了表达对民警的感谢,将一面写有“执法为公,心系百姓”的锦旗送至洛阳交警伊滨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吴远鹏,协警张赫的手中,感谢交警同志尽职尽责为他们抓到了肇事逃逸的司机。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28日6时50分,王某驾车在伊滨区佃庄镇沿新岳洛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新岳洛路枣东大道交叉口处时,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某升、刘某发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车辆逃逸。 案发后,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依法刑事立案,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经不懈努力,2020年12月29日,洛阳交警伊滨大队民警吴远鹏带领协警张赫到偃师市翟镇大炉庄村,将王某抓获,其当场就承认肇事逃逸的事实。29日王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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