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西工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买卖宅基地房屋损害村集体利益
举报事项请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在组织实施东涧沟村拆迁改造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将该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房屋”出售给不是东涧沟村村民的城镇居民,侵占东涧沟村集体利益,违反秉公用权,涉嫌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事件经过:2010年4月,被举报人串通他人签订《转让协议》及编号:洛东拆补387-1号《东涧沟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将554.46㎡房屋转让给不是本村村民的“王鹏飞、王昊、范宁博、李惠娟、王玉海、陈秀芝”六人(协议没有房屋转让价格)。王鹏飞等上述六人并非购买房屋所在地东涧沟村村民,他们在拆迁改造时购买“西工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转卖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获得与东涧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补偿安置,违反法律规定,转让房屋的当事人在法庭陈述称“没见过王昊等人、没收到他们购房款”。被举报人作为政府机关超越职权将属于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上房屋售卖给城镇居民并给予买房人补偿安置,违反法律规定,侵占东涧沟村集体利益。西工区洛北街道办提供的证据显示“西工区政府赔偿给某签字人165万元”,印证“指挥部”转卖东涧沟村宅基地房屋。洛北街道办提供的“东涧沟村过渡费表”证明王昊等人享受补偿安置,该表名单中还有人不是东涧沟村村民,请相关部门逐一核查,我依法对上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农村自建房,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享有,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产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对于宅基地流转均是禁止性规定,虽然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转让没有设置禁止性规定,但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洛阳市检察院称“职能转变,不受理举报,建议向市纪委举报”,洛阳市纪委和河南省纪委答复称“不受理涉及拆迁改造的举报”,无奈来此发帖。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享有的权利为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且该使用权来源于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分配,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不能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宅基地的;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因此,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农村自建房,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享有,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产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对于宅基地流转均是禁止性规定,虽然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转让没有设置禁止性规定,但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因宅基地被征收而获得的安置房,是农民因失去宅基地而获得的相应补偿,仍然具有专属性质和公益性质,不会因为“宅基地”变成了“安置房”发生变化,仍应遵照上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执行。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因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关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期待真相 继续举报
洛阳市西工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借拆迁改造之机违反法律法规转卖农村宅基地房屋,房屋转让协议不写价格,便于暗箱操作。谁家买卖房子不写价格?一块钱买一平方米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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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举报 继续举报 :o:o:o:o:o:o:o:o:o:o:o:o 继续举报 附相关规定: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享有的权利为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且该使用权来源于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分配,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不能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宅基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因此,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农村自建房,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享有,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产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因宅基地被征收而获得的安置房,是农民因失去宅基地而获得的相应补偿,仍然具有专属性质和公益性质,不会因为“宅基地”变成了“安置房”发生变化,仍应遵照上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执行。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因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关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西工区政府把东涧沟村宅基地房屋卖给城镇居民,交付给他们过渡费和安置房,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条款?西工区人民政府就这样依法治国! 西工区洛北街道办提供的“东涧沟村安置房及过渡费登记表”证明王鹏飞、王昊、范宁博三位购房人获得东涧沟村拆迁安置房和过渡费,另外该登记表还有其他人不是东涧沟村民。请问西工区政府,不是东涧沟村民却购买东涧沟村“宅基地”上房屋并获得政府交付的补偿安置合法吗?
西工区政府敢出来说说你们在东涧沟村拆迁改造时卖了多少宅基地房屋吗?不会少于一百起吧? 西工区政府敢出来说说你们在东涧沟村拆迁改造时卖了多少宅基地房屋吗?不会少于一百起吧?法治社会,西工区政府转卖农村宅基地房屋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应当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我国农村建房用地的所有权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权利以建房许可证的形式确认,该建房许可土地如转让至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将侵害该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西工区政府敢出来说说你们在东涧沟村拆迁改造时卖了多少宅基地房屋吗? 期待真相大白那一天,希望政府部门给个合理解释 dkzdkz 发表于 2022-3-15 19:23
期待真相大白那一天,希望政府部门给个合理解释
期待,期盼,人民群众翘首以待望眼欲穿,有图有真相,奈何西工区人民政府好像看不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关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对于买受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认定无效。请问西工区人民政府,你们组织实施东涧沟村拆迁改造时把那么多的东涧沟村宅基地房屋卖给城镇居民符合法律规定吗?你们卖房的依据是什么,经过东涧沟村民会议讨论了吗? 西工区政府敢出来说说你们在东涧沟村拆迁改造时卖了多少宅基地房屋吗? 西工区政府敢出来说说你们在东涧沟村拆迁改造时卖了多少宅基地房屋吗?
西工区政府敢出来说说你们在东涧沟村拆迁改造时卖了多少宅基地房屋吗? 西工区政府敢出来说说你们在东涧沟村拆迁改造时卖了多少宅基地房屋吗? 西工区政府敢出来说说你们在东涧沟村拆迁改造时卖了多少宅基地房屋吗? 西工区政府敢出来说说你们在东涧沟村拆迁改造时卖了多少宅基地房屋吗?
西工区政府敢出来说说你们在东涧沟村拆迁改造时卖了多少宅基地房屋吗?
西工区政府敢出来说说你们在东涧沟村拆迁改造时卖了多少宅基地房屋吗? 举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借城中村开发改造之机大肆转卖宅基地房屋,侵占东涧沟村集体利益。
举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借城中村开发改造之机大肆转卖宅基地房屋,侵占东涧沟村集体利益。
举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借城中村开发改造之机大肆转卖宅基地房屋,侵占东涧沟村集体利益。 你也学学某音,拿个身份证,拍个小视频。:) :handshake谢谢支持
举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借城中村开发改造之机大肆转卖宅基地房屋,侵占东涧沟村集体利益。
举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借城中村开发改造之机大肆转卖宅基地房屋,侵占东涧沟村集体利益。 举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2009年借城中村开发改造之机大肆售卖属于东涧沟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上房屋,侵占村集体利益。 顶 几乎所有区政府 乡政府县政府甚至是市政府都会在开发时借机侵吞其他集体资产或变相得利的 尤其是农民的土地 所谓雁过拔毛一一大鱼吃小鱼 小鱼吃虾米谁弱谁被吃 各个环节经手的人员都得利 吃亏的永远是底层农民和老实人 举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2009年借城中村开发改造之机大肆售卖属于东涧沟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上房屋,侵占村集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