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治民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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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实事] 狄治民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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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手 发表于 2018-8-30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27日下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狄治民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劳动罪、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狄治民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狄亚丽等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九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1997年,被告人狄治民纠集被告人罗建文、程相武、王光明、程七龙等人,成立“十八兄弟会”,在河南省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一带逞强争霸,逐渐成势。2000年前后,狄治民又聚集了被告人狄亚丽、狄亚平、狄治江等家族成员和宋生民、程明礼等主动依附人员,逐渐形成了以狄治民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5年以来,该犯罪组织在原洛宁县兴华镇个别党政干部包庇、纵容下,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垄断农村工程建设,暴力插手民间纠纷,干扰破坏行业秩序,非法把持村级组织,大肆侵占群众利益,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的实施了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强迫劳动、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在洛宁县兴华镇、下峪镇及周边地区形成恶劣影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狄治民纠集被告人狄亚丽、狄亚平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及周边村镇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1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近200人参加了旁听。

来源: 洛阳市公安局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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