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进行了规范完善。对个人出租住房不能提供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10%征收所得税。
9月4日发布的《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共含2条内容,对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计税收入确认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按照新规,第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市级税务机关是指,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税务局。
第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原则上,个人出租住房需要缴纳的税目较多,包括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但不同省市对于个人出租住房会按一个较低的综合税率简易征收私房出租税。
对于出台此次政策的背景,河北省税务局解读称,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河北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新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