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醉酒驾车也一样要接受处罚吗? 答案是肯定的! 2018年4月8日,一名蒙古国男子在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醉酒驾车被新右旗公安局交管大队机动中队民警查获,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此案已移送至检察院。 4月8日下午15时,新巴尔虎右旗交管大队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一蒙古国车辆行驶异常,民警立即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检查,检查中驾驶人拉巴XXXX(蒙古国籍)一直答非所问,以各种理由拒绝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过血液乙醇含量检测,血液乙醇含量为215.01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在铁证面前拉巴XXXX(蒙古国籍)承认了自己醉酒驾车的事实。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危险性高,请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位驾驶人在中国驾驶机动车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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