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sh 发表于 2018-10-17 19:14

阳光家园小区物业擅自将业主的公共车位出售

状元红路阳光家园小区物业擅自将业主的公共车位出售。阳光家园小区物业占用道路私自划车位出售给业主,已经违法,现在又将幼儿园后面的公共车位(一直做为公共车位使用了8年)私自安装地锁准备出售。最高法规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归属全体业主,开发商或物业不得出售、附赠或出租。阳光家园小区物业胆大妄为,明目张胆违法,希望有关部门明查,予以制止并严厉处罚。
附最高法规定: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
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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