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骑车男”属正当防卫,警方正式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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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骑车男”属正当防卫,警方正式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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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也 发表于 2018-9-1 18: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昆山“骑车男”属正当防卫,警方正式通报!
昆山公安微警务 参考消息  今天
警方通报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物换星移 发表于 2018-9-1 18: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出所料!
沙发 2018-9-1 18:24 评论 收起评论
jdwx110 发表于 2018-9-1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鼓舞人心,比涨工资还开心。
板凳 2018-9-1 18:25 评论 收起评论
革命军中马前卒 发表于 2018-9-1 18: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昆山警察点赞,如果没监控摄像头,又要纠缠不清了。
地板 2018-9-1 18:41 评论 收起评论
锄禾11 发表于 2018-9-1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全国舆论的力量
5# 2018-9-1 20:45 评论 收起评论
lasabudala 发表于 2018-9-1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昆山警方点赞。
6# 2018-9-1 21:02 评论 收起评论
一生何求 发表于 2018-9-1 21: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宠屋0379 发表于 2018-9-1 18:22
鼓舞人心,比涨工资还开心。

还是涨工资开心一点,但确实是非常鼓舞人心的好消息,点赞昆山警方!
7# 2018-9-1 21:04 评论 收起评论
河中仙 发表于 2018-9-1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正的英雄,是为正义呼喊的群众!是舆论压力的传导发挥了作用!
8# 2018-9-1 21:23 评论 收起评论
夜雨 发表于 2018-9-1 21: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9# 2018-9-1 21:50 评论 收起评论
zxcvbnm3210 发表于 2018-9-1 22: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與论压力取得了胜利,法治的进步应该是放宽正当防卫标准。
5刀均为夺刀7秒内完成,包括肩胸部份,后边一刀未中,居然没有人看清了真相
10# 2018-9-1 22:33 评论 收起评论
fenglingwuyu 发表于 2018-9-1 22: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毫无疑问,这个判决结果将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的意义远不是“正义战胜邪恶”那么简单,它将成为一个标杆性的判决,对今后类似事件起到一个参照性的作用,这对那些经常恃强凌弱,嚣张无底线的人,会产生极大的威慑力量,请看清楚,弱者也是可以拿起武器自卫的
11# 2018-9-1 22:37 评论 收起评论
小苦 发表于 2018-9-1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zxcvbnm3210 发表于 2018-9-1 22:33
與论压力取得了胜利,法治的进步应该是放宽正当防卫标准。
5刀均为夺刀7秒内完成,包括肩胸部份,后边一刀 ...

我在这个事件的法律分析的帖子里分析了这个细节。你可以在看看

如果法律向舆论压力低头才是悲哀。但我不认为这次法律向舆论低头了
判正当防卫很正常,我的分析中已经把问题谈清楚了
12# 2018-9-1 22:41 评论 收起评论
随缘看看 发表于 2018-9-1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zxcvbnm3210 发表于 2018-9-1 22:33
與论压力取得了胜利,法治的进步应该是放宽正当防卫标准。
5刀均为夺刀7秒内完成,包括肩胸部份,后边一刀 ...

我在这个事件的法律分析的帖子里分析了这个细节。你可以在看看

如果法律向舆论压力低头才是悲哀。但我不认为这次法律向舆论低头了
判正当防卫很正常,我的分析中已经把问题谈清楚了
13# 2018-9-1 22:52 评论 收起评论
琴酒 发表于 2018-9-1 22: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为民除害
14# 2018-9-1 22:57 评论 收起评论
zxcvbnm3210 发表于 2018-9-1 23: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结果可以说是巧秒地回避了对这一事件的分吱点,原来对属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焦点就在于追到车边的补刀,对前边夺刀时的反刺属正当防卫是没任何异义的。对胸(三肋骨折)肩开放性砍伤系夺刀时造成,是否事实?
希望这件事能推进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宽容是承认后边有中刀,但这个过程同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玩技巧回避矛盾点。这样在下一个同样的案件中,如果后边有中刀会怎么判?每次都有这么强大的舆论压力支持吗
15# 2018-9-1 23:04 评论 收起评论
小苦 发表于 2018-9-1 23: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支持放宽正当防卫界限的,而且要大幅放开

我的建议是: 加害方首先挑起事端,必须让渡部分权利。也就是说,挑起事端的必须负有平息争端的义务,必须让对方,让正常人判断自身受到的危险已经不存在了,才能认为没有继续正当防卫的必要
16# 2018-9-1 23:12 评论 收起评论
zxcvbnm3210 发表于 2018-9-1 23: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苦 发表于 2018-9-1 22:41
我在这个事件的法律分析的帖子里分析了这个细节。你可以在看看

如果法律向舆论压力低头才是悲哀。但我 ...

我记着呢,你说腹部是致命伤那么就会判正当防卫,
我想知道,这么多看视频的有没有人看到后边居然没中一刀,这才是问题所在
17# 2018-9-1 23:13 评论 收起评论
丽京上空的云 发表于 2018-9-1 23: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视也报道了,这起案子轰动全国,对伸张正义有巨大导引作用,我觉得民间巨大的,舆情,浪潮也起到了作用。
18# 2018-9-1 23:14 评论 收起评论
小苦 发表于 2018-9-1 23: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zxcvbnm3210 发表于 2018-9-1 23:04
这个结果可以说是巧秒地回避了对这一事件的分吱点,原来对属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焦点就在于追到车边的补 ...

对于追砍的问题,我也说了,只要不是致命伤,即使砍上也不会有大问题。

宝马男的死亡是正当防卫造成的,追砍的行为有防卫不适时的嫌疑,但没有产生额外的后果。而且还有加害没有结束的可能。

所以,追砍的文问题也不大。法律分析的文章中也谈到这个问题了
19# 2018-9-1 23:18 评论 收起评论
丽京上空的云 发表于 2018-9-1 23: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对江苏公检法所说的,面对危险来临时,正确的姿势应该是跑,哈哈,是个巨大讽刺。
20# 2018-9-1 23:21 评论 收起评论
小苦 发表于 2018-9-1 23: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江苏检察机关发的那个极其无聊,没有水平的微博,我鄙视至极!

正当防卫一旦被认定,就会像这个案子一样,终止审理,完成结案。根本就不会进入后面的法庭审理阶段。

进入诉讼阶段的都是不能明确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子。
拿诉讼网上,经过法院审理的案子,来和当下这个事件比,有可比性吗?有意义吗?

发那个微博的简直就是一群猪头!
21# 2018-9-1 23:37 评论 收起评论
zxcvbnm3210 发表于 2018-9-1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苦 发表于 2018-9-1 23:18
对于追砍的问题,我也说了,只要不是致命伤,即使砍上也不会有大问题。

宝马男的死亡是正当防卫造成的 ...

这是你说的,可不是法律说的.

我们要的就是法律明确地告诉我,后边也有中刀但都属正当防卫.因为争论的僬点就是后边的刀属不属正当防卫?这个明确了将来遇到此种情况我才能放心地实施防卫权.

为了避免引起争论,把所有的伤都归于夺刀那7秒内,正说明他们不想承认后边的行为与前边的是一个整体过程.

看看对伤的描述;

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

骨折,后边的伤警方称砍伤,也符合砍伤特征,开放性加骨折.不知有多少人看情了这4个砍杀动做,我只看到了腹部伤及车边警方说未中的那两刀中的一

刀明显的砍中,

看似结果合了大家的意,但这不是法律的进步.


22# 2018-9-1 23:57 评论 收起评论
zxcvbnm3210 发表于 2018-9-2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最后的认定是法官而不是警官吧
23# 2018-9-2 00:02 评论 收起评论
沉默流沙 发表于 2018-9-2 01: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好消息。
24# 2018-9-2 01:05 评论 收起评论
zxcvbnm3210 发表于 2018-9-2 01: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苦 发表于 2018-9-1 23:18
对于追砍的问题,我也说了,只要不是致命伤,即使砍上也不会有大问题。

宝马男的死亡是正当防卫造成的 ...

这个问题你正好说反了。
从理论上说,第一刀致命了,后边就是多余的,也就是说只一刀就完全达到防卫的目的了,再有就过量了。虽然第一刀是致命伤,但后边的伤肯定会加速死亡。
反过来说,前边伤的轻,那他就有继续加害的能力,必须再反击,直至他丧失加害能力,这时每一刀都是不可少的,也就不存在过量(当)问题
25# 2018-9-2 01:10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然也 发表于 2018-9-2 04: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两天有个北京的女检查官出面谈这个案子的分析,这个案子就已经定调了。
26# 2018-9-2 04:06 评论 收起评论
小苦 发表于 2018-9-2 06: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zxcvbnm3210 发表于 2018-9-2 00:02
好象最后的认定是法官而不是警官吧

最后认定的是检察院,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正当防卫的适时性还是要保证的。

否则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已经停止犯罪,而防卫人继续攻击,造成过度伤害的问题。

以前出现过抓住并制服罪犯后,继续殴打把罪犯打死的案例。
这样的事件也需要防止发生。
法律是要保护双方合理的权利的,而不是只保护单方

关键是度的把握
27# 2018-9-2 06:38 评论 收起评论
小苦 发表于 2018-9-2 06: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zxcvbnm3210 发表于 2018-9-2 01:10
这个问题你正好说反了。
从理论上说,第一刀致命了,后边就是多余的,也就是说只一刀就完全达到防卫的目 ...

如果搏斗时是轻伤,宝马男在刀被反抢,认为自己已没有机会反抗,从而逃跑,或者躺到地上,停止反抗,或者明显没有反抗的可能。而电动车男继续攻击,造成他死亡的,恰恰就符合防卫过当的要件了

所有的都分析完了。我没什么好说的了
28# 2018-9-2 06:46 评论 收起评论
zxcvbnm3210 发表于 2018-9-2 08: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苦 发表于 2018-9-2 06:38
最后认定的是检察院,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正当防卫的适时性还是要保证的。


让人眼前一亮的就是这个程序了,合法是肯定没问题的,那么多专家岂是吃干饭的。让所有人想不到的是昆山警方的担当!按程序警方负责侦查够案了交检方起诉,由法庭定罪。如行为或后果轻微的警方认为不够案有权中止,而这是个命案!且明显在罪与非罪间存巨大争议(特别是右法律界),没有高层的授意他会主动的顶这个锅?在最下边解决掉就不会引赶法庭的争辩,就不会引起人何对现行法条的考问。欢呼胜利的可以想一想,下次的你是否也能遇到有如此担当的警方?
一个绝好的有可能推进法制进步的事件,就这样被他们合法地化解了,而且全民高呼,我们胜利了
29# 2018-9-2 08:44 评论 收起评论
zxcvbnm3210 发表于 2018-9-2 08: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苦 发表于 2018-9-2 06:38
最后认定的是检察院,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正当防卫的适时性还是要保证的。


这是警方的通报,检方只是提前进入案子,对警方的通报无异意。其实,在高层的授意下在哪停住都一样。只是死亡方连发声的机会都没有了
30# 2018-9-2 08:54 评论 收起评论
丰收麦浪 发表于 2018-9-2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合法制,下顺民意。
31# 2018-9-2 11:40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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