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教育局给个说法
洛阳市教育局的回复: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洛阳教育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东明外语实验学校教师违规组织学生参加探秘营的情况说明:
1.经调查,东明外语实验学校确有个别班主任在私下帮助“未来之星”影视探秘旅游进行宣传。
2.学校已对该班主任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和警告处分,并通知所有参与此活动的家长进行自愿退费。
3.市教育局已责成该校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学生权益。
洛阳市教育局
2018年6月22日 首先声明:这个号是我注册的小号,我不方便用大号来评论你,因为我的孩子就在郑老师班里,孩子周末回家给我说了你这事儿,找了好久终于找到你这帖子!我真是咽不下这口气!!!
我不想暴露身份是因为我知道你的真实身份其实就是该校的一个8年级班主任,你这种小人肯定会对我孩子打击报复,现在我先不公开你的名字!处于我个人是做法律相关工作的原因,你的每一条帖子,我们都将以公正的形式在洛阳公证处做网络侵权保全成为固定证据,回头我们家长联名为郑老师和其他三位老师要求市教委领导澄清后,然后再一纸诉状将本帖所属平台加上你这个连带被告提起诉讼,别忘了你是用手机号注册,查你轻轻松松!等着身败名裂吧!另外,郑老师的为人、师德用不着你在这指手画脚!你了解郑老师么?你说的“迟到早退”,呵呵,别光躲在墙角里冒充我们家长说这个,拿出证据!拿出视频或照片!你说的“利用欺骗、引诱、威胁的手段在班里鼓动学生假期参加夏令营”,更可笑,请发出来证据,视频、录音都可以,我就问您有没有?!请公示!没有的话就此打住,等着收传票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示》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五条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你好自为之吧!请微笑着等待最终你所说的“希望还学校一片蓝天,坚决处理伤害孩子的败类老师,共建和谐社会!希望你们有点师德!”,相信你这句话终将实现!!
朋友们,作为一个网民,我们应该了解了解真实情况的来龙去脉再回复,洛阳信息港的受众群里大多都是咱们60后、70后,都是成年人,应该对网络有所认识,盲目跟帖起哄,反而给不法分子制造可乘之机。
目前我重申两个要素,要求该贴楼主公示
1:你说的“迟到早退”,拿出证据!
2:你说的“利用欺骗、引诱、威胁的手段在班里鼓动学生假期参加夏令营”,请发出来证据!(视频、录音皆可)。
否则我们在郑老师教育之下的孩子们会怎么想?他们不知道该如何为老师喊冤,内心苦恼不知如何倾诉?
冒充家长的这位某班班主任,你因为个人的心胸狭隘,见不得同样是30多年教龄的郑汪君老师比你优秀而在这里胡言乱语,请你必须立刻站出来,在师生面前承认错误,向郑老师赔礼道歉是其一,请给我们的孩子一个解释才是重要的!
否则。。。:@ 绿营 发表于 2018-6-22 08:12
忠心得感谢您,班主任郑汪君老师是教英语的,按常理说孩子的英语应该很好,可结果是孩子的英语学得一塌糊 ...
笑坏我了,楼主你拉不出来粑粑就怪厕所装修不好么?自己小孩笨,学习不好就怪人家老师水平不高,这逻辑,没谁了!!要怪就怪你自己,基因不好!!!!! 曹V汪汪汪 发表于 2018-6-25 16:42
笑坏我了,楼主你拉不出来粑粑就怪厕所装修不好么?自己小孩笨,学习不好就怪人家老师水平不高,这逻辑, ...
66666,你的这个例子举得虽然有点坑,但是还是好生动啊!!哈哈哈哈哈~!!!!! 教师的素质咋会那么低 看教育局的回复说明事实是成立的,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私立学校的性质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赢利,
私立中专技校更黑,正是择校之际,家长们要擦亮眼睛,能不去私立学校就不要去.浪费金钱和时间, 看教育局的回复说明事实是成立的,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私立学校的性质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赢利,
私立中专技校更黑,正是择校之际,家长们要擦亮眼睛,能不去私立学校就不要去.浪费金钱和时间, :dizzy::dizzy::dizzy::curse::curse::curse: 拿教育敛财最可恨
没听说过这个学校,在哪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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