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今维权路为寻公道
近日,洛阳市的周女士向媒体反映,几年前她的儿子小李因一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当地某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导致其儿子家庭唯一住房遭低价拍卖,一家四口被迫寄人篱下。“判决明显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为此,周女士一家的维权之路已艰难地走了近三年。经过梳理多份案卷材料及当事人举证,我们发现该案从审判阶段的文书送达,到执行阶段的主体认定、房屋评估,再到股权代持事实被无视,均存在着诸多程序争议。
一、事件的起因和经过
1. 判决文书送达 “走过场”?缺席判决致当事人错失上诉权
2020 年 7 月 19 日,A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与 B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 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洛阳市某商务中心两层房屋,租期 10 年零 20 天,月租金约 10 万元,另需支付 50 万元转让费及空调费、电梯养护费等。
后 B 公司以 “欠租金 31.6 万余元” 为由,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向当地某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解除租赁关系、返还房屋并追讨费用。该案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立案,在 2021 年 1 月 4 日开庭。《民事判决书》案卷显示,法院起诉书、应诉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均无送达到原审被告小李。相关文书送达回执显示“退回妥投”。
(“退回妥投”的快递截图,图片由周女士提供)
原审法院直接按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就这么稀里糊涂地判了。” 周女士拿出证明材料说道。更让她不解的是,原审判决书没有送达到原审被告小李手里,这未生效的判决 为后续执行 “开了绿灯”。
2. 执行陷 “送达死循环”?三次邮寄裁定书均退回,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存疑
2021 年 6 月 15 日,因 A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B 公司向当地某法院申请追加王某、董某、孙某、小李、赵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案卷材料显示,A 公司 2019 年成立时注册资本 100 万元,2020 年增资至 500 万元,历任股东认缴出资日期均为 2039 年 12 月 31 日,且均未实缴。B 公司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上述人员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2022 年 9 月 13 日,当地某法院却裁定仅追加小李为被执行人,驳回对其他四人的申请。但这份裁定,小李同样 “没有收到”。先后向小李的三个地址邮寄的裁定书,均因 “无电话”“查无此人”“无人签收” 被退回,送达流程仍标注 “退回妥投”。
“法院连复议的权利都不给我们。” 周女士说,卷宗里显示,2022 年 6 月,法院曾两次向小李邮寄追加申请及传票,却存在 “无案号、无经办人、无投递流程” 的问题,当知道此事后,小李提执行异议, “几位法官还拒收我们的执行异议申请,说‘异议申请超期,案件已执行’,根本不听我们的任何解释”。
3. 住房拍卖暗箱操作?评估价骤降超七成,强行换锁引民怨
2023 年 5 月,当地某法院启动对小李名下唯一住房的拍卖程序,但周女士称,整个过程未收到任何通知。“2023 年 8 月 5 日,还是住房的物业公司告诉我房子被查封(房屋实际出资人),我儿子才知道要被拍卖。” 她提供的物业聊天记录显示,物业明确告知 “法院已查封,现在拍卖”。
在拍卖过程中,房子“断崖式下跌”。在房子二拍前一星期调取档案时,卷宗里显示三家评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评定:(某东51万,某宝91万,某工商银行110万)。但房子拍卖后再查档,评估机构竟换成另一家,评估价仅 31.1095 万元,原有三家评估公司的信息消失没有了。
“当时周边市场价每平方 1.3 万到 1.4 万元,这两者价格相差甚远!” 周女士激动地说,执行法官不仅私自更换评估机构,还在未送达执行通知的情况下,强行更换房屋门锁,“这就是私闯民宅!房子是我出钱买的、装修的,物业费、水电费都是我交的,系他们一家四口唯一住房,试问一下,究竟是以事实为依据,为民着想,还是为了某些人的私欲进行拍卖?”
被拍卖的房屋照片,图片由周女士提供
“两个小孙女上小学,现在房子没了,只能暂住在亲戚家,我儿子因为被列入失信名单,找工作处处碰壁,依靠我来接济生活,夫妻闹离婚到了家破人亡的地步。” 周女士的声音里满是无助。
4. 股权代持被无视?生效判决书也无法阻止拍卖房屋
2023 年 12 月,在周女士向某省巡视组反映后,当地某法院一名法官了解情况后当场答复 “停止拍卖、并将拍卖房屋收据返回给我本人(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并建议 “通过诉讼确认股权关系”。2024 年,小李起诉 A 公司李某,某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与李某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小李代持 A 公司 95% 股权,遂于 2024 年 11 月判决 “解除代持协议,将股权变更至李某名下”,11 月 28 日,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小李正式退出公司。
2024 年 12 月 2 日,周女士与小李带着生效判决书,到当地某法院要求解除被执行人身份,却遭到执行法官拒绝。“法官说‘某区的判决在我们这不起作用’,随后下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 周女士先后多次到当地某市中级法院和某法院院长接待室及某法院执行局领导反映问题,均无回应。
周女士不解,“省巡视组督办时的承诺到底算不算数?生效的股权判决也不算数,我们到底该找谁说理?”
二、当事人诉求:盼纠正错误、返还财产,还家庭安宁
近三年来,在多次维权无果后,周女士于 2025 年 10 月向某省法院提交情况反映,问题至今仍没有得到解决。如今,她的以下四条诉求清晰而迫切,每一条都承载着她多年的委屈与期盼:
1.纠正执行主体错误:确认小李已非 A 公司股东(某区法院判决已生效),终解对小李的追加执行,改追实际控制人李某为被执行人;
2.恢复合法权益:申请已被执行的保险恢复、微信及支付宝资金退回;
3.彻查违法问题:调查当地相关法院法官在案件中存在的文书未送达、篡改评估材料、藏匿卷宗、无视生效判决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我不是要逃避责任,该谁承担就谁承担。” 周女士说,“B 公司的损失应由 A 公司或实际股东承担,不能让我儿子这个挂名的股东当替罪羊,更不能让我儿子一家四口无家可归”。
三、媒体呼吁:以程序正义还原真相,守护普通民众基本权益
从审判阶段及执行阶段的 “文书送达流于形式”,到 “股权代持事实被无视”,洛阳市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暴露出基层司法程序中的诸多漏洞。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若传票、判决书仅以 “退回妥投” 为由认定送达,若生效的股权判决被随意否定,若唯一住房可在未充分告知的情况下被强制低价拍卖,不仅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削弱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在此,我们呼吁某省相关部门成立专项调查组,对该案件的执行异议审查,以及房屋评估拍卖流程进行全面核查;同时,督促相关执法部门正视生效的判决,纠正执行主体错误,停止对小李的不当执行。毕竟,一套房子不仅是财产,更是一个家庭的安身之所,司法的温度,应当体现在对每一个普通家庭权益的守护之中。 周女士说,“ 不能让我儿子这个挂名的股东当替罪羊 ”。
如果是这个原因觉得冤枉,法院100%法律上正确(道义上正确与否不知道),一个离婚女性拿出和前夫的“假离婚声明”说前夫侵犯了她的权益,殊不知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办了离婚证就是离婚。这个挂名的股东一样,挂名,法律上就是真股东 古话: 要想公道 打个滴滴
假如你不是被拍卖房产一方,而是纠纷另一方,权益受到损害,要求公司负责,公司所有股东说:我们都是挂名股东,不负责。 你觉得合理吗? 感觉信息没有说全。这个小李95%股权,是大股东,他是不是公司法人?三次投递都联系不上,有没有可能是故意躲避?
代持就要有代持的觉悟 2020年7月19日签订合同,租期10年,仅仅过去4个月,同年的11月18日就起诉解除合同,说明B公司很快就发现A公司不靠谱,想及时止损。 如果躲起来就没事了,那法律岂不成了摆设 如果法人找不到了,只能找持股比例高的股东,2020年判决的时候还是代持,2024年才解除,判决前解除和你没有关系,4年后解除说服不了 锦秀河山 发表于 2025-12-5 17:02
如果躲起来就没事了,那法律岂不成了摆设
支持 从回复看 ,网友们都明事理,懂法律。周女士的儿子就是个无耻的老赖,想混肴视听,就是自取其辱,老老实实根据法律要求还钱才是正道 要想公道,打个颠倒
to 周女士:老祖宗古训里管涵的做人道理,你我一辈子都学不完,觉得自己受了委屈,设身处地,你是纠纷的另一方,判决法官告诉你,对方公司的法人,股东都是挂名,没有参与公司运作,故不需要承担责任。 执行法官告诉你:对方躲起来了,不接法院资料,所以无法拍卖对方房产,你的心情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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