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1 09:46

西工法院王丙建枉法裁判程序违法



我叫李某某,女,69岁,家住洛阳市西工区,系一名普通农民,一辈子老实本分,无任何违法乱纪前科。

现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法官王丙建在2019年审理我的案件中,明知法定程序却故意违背、无视法律规定肆意妄为的枉法裁判、程序违法、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向贵院提出郑重控诉,恳请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彻查此事,还我清白与公道。

2008年,因家中遭遇不合理拆迁,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前往北京反映情况。在北京期间,我突发疾病,洛北乡截访人员张斌找到我,要求我立即返回原籍。我当即向其如实说明困境:治病已花费不少费用,当下必须留在北京务工挣钱,一则继续养病治疗,二则偿还治病欠下的债务,实在无力即刻回去。张斌听完后,当场电话请示洛北乡蒋矩刚书记,经蒋矩刚书记同意,决定向我发放一万元生活困难救助金。因我当时病痛缠身,连握笔写字的力气都没有,便请同在北京住处的李三虎帮忙代笔写下收条,内容明确为“因在北京期间生病,获困难补助一万元”,张斌、我及李三虎均在场见证。此款项系政府对困难群众的正常帮扶,与任何违法活动无关。然而,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法官王丙建却以此为由,于2019年将我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并判处我三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完全是罔顾事实、凭空捏造的冤屈,而这份冤屈的根源,正是其知法犯法、蓄意破坏法定程序的一系列操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丙建法官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肩负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定职责,却将法律底线抛诸脑后,明知相关程序规定却刻意违反,以主观意志替代法律要求,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程序,彻底剥夺了我作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违法即实体无效”的基本原则,其一系列知法犯法的违法操作直接导致整个审判程序丧失合法性,据此作出的判决理应被全盘否定,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 庭审未去除手铐脚镣,践踏被告人基本权利:开庭期间,我作为69岁的老人,身体本就虚弱,且从未有过暴力倾向或危害庭审秩序的行为。但王丙建法官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却故意未安排去除我身上的手铐脚镣,让我带着械具接受审判。这一行为不仅是对我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公然违反法庭规则的知法犯法行径,直接破坏了庭审应有的庄重与公正氛围。

2. 剥夺辩解权,程序正义底线失守:开庭期间,王丙建法官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却故意不给予我开口陈述、自我辩解的机会,直接阻断我向法庭说明案件真相、提供清白证据的关键途径,使庭审沦为走过场的形式,其行为本质是知法犯法,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核心程序要求。

3. 未依法指定辩护人,法律帮助权被完全剥夺:我作为69岁的农村老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匮乏,对委托律师流程一无所知。王丙建法官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却在明知我未委托律师的情况下,刻意不履行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定职责,不告知我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更不协助办理律师委托相关手续。直至开庭,我始终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面对重罪指控无法进行有效抗辩——此行为是典型的明知故犯、程序违法,已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而未提供”的严重程序违法情形。

4. 庭审未全程录像,违背司法公开透明原则:王丙建法官不可能不知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强制性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这是保障庭审可追溯、可监督的法定底线。但他在审理本案时,故意不执行该规定,导致庭审过程缺乏客观留存依据,为其后续枉法裁判留下操作空间,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严重背离司法公开、公正的基本准则。

5. 违法采信利害关系人证言,证据审查程序形同虚设:本案据以定案的“证人证言”,均来自与我2008年上访所涉拆迁问题、困难救助审批直接相关的洛北乡党委书记蒋矩刚、副乡长,以及我所在村的村支部书记、村长、副村长等人员。上述人员或直接参与拆迁事宜,或与乡级政府存在工作关联,与案件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这一点王丙建法官完全清楚。他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应当严格审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其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却对这些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未进行任何实质审查,未要求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直接将未经核实的书面证言作为定罪核心依据,完全无视证据采信的法定程序,属于蓄意为之的程序违法、知法犯法。

尤为关键的是,程序合法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依法判决”的核心前提便是审判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王丙建法官在本案中实施的多项行为,并非无心之失的程序瑕疵,而是明知法律规定却故意违反的违法行径,已直接动摇刑事审判的合法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其行为完全符合应当撤销原判的法定情形。

更为荒谬的是,我始终不清楚王丙建法官作出判决的合法依据何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需具备“破坏社会秩序”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而我因2008年拆迁问题前往北京上访是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获得困难救助金也经正规程序批准,不存在任何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调研报告已明确指出,寻衅滋事罪存在泛化适用倾向,对信访相关案件应审慎处理。王丙建法官明知上述司法精神与法律规定,却在未查清事实、未听取辩解、未遵守程序、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下,将合法维权行为错误归入“口袋罪”定罪量刑,其行为无疑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是知法犯法的极致体现,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也给我和我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与无法弥补的损失。

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贵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定会依法维护司法公正,不容忍此类知法犯法、践踏程序的违法行径。为此,我恳请贵院高度重视我的控诉,立即对王丙建法官蓄意违反法定程序、知法犯法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全面深入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程序违法的处理规则,监督启动再审程序,撤销错误判决,还我清白;同时依法追究王丙建法官枉法裁判、程序违法的相关责任,维护法律的神圣威严与公民的合法权益。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1 11:18

相关申诉材料已经,向有关部门举报。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1 11:23

所有五个证人,均是洛北乡书记蒋矩刚 副乡长,截访工作人员,以及本村书记和村长等人员,均是和拆迁有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证人证言采信度不可而知,并且开庭期间,没有任何证人到场。就这样稀里糊涂,走过程。锤一敲。判了。王丙建法官你是专业的司法工作人员,我的公平正义在哪里。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1 11:29

证人证言,均是洛北党委书记蒋矩刚 副乡长 截访工作人员张斌 和本村支部书记 副村长等人员。并且都是和拆迁有厉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并且开庭期间没有任何证人到场。均是检察院和法院王丙建一个唱一个和。厉害关系证人证言根不不予以采信,而且没有任何理由,都没有到场。就这样稀里糊涂锤一敲。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1 11:30

🌝🌝

老李 发表于 2025-10-21 11:56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1 13:25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1 13:25

老李 发表于 2025-10-21 11:56


谢谢

sootaa 发表于 2025-10-21 14:34

着实触目惊心,触目惊心

火柴棒 发表于 2025-10-21 14:46

69岁了,还那么天真!
被官方拆迁的,拿不到拆迁款的,有几个告状的?----------哎!

黄河水清 发表于 2025-10-21 15:09

不容易啊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1 17:23

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起来。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5-10-21 21:09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1 17:23
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起来。

有关部门不知道吗

老李 发表于 2025-10-21 21:12

不容易啊

soot 发表于 2025-10-22 10:04

这个小王也是胆大包天,估计是上级领导的意图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2 15:35

王丙建法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这样的做法真的是太大胆了,刑事案件责任终身制。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2 15:36

soot 发表于 2025-10-22 10:04
这个小王也是胆大包天,估计是上级领导的意图

无语,确实太,,

快乐的老汉子 发表于 2025-10-22 16:34

这篇文章中的法律规定,学习了。69岁本该颐养天年,还在维权路上,何其难也!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3 15:12

太多的无奈

soot 发表于 2025-10-24 10:35

普通老百姓走法律程序维权非常艰难,路程非常漫长,这么大年龄还在维权的路上艰难行走,着实不易啊

岁岁年年 发表于 2025-10-24 11:30

这是阻止你上访的计策,没有证据就造假,你收钱就麻烦了,他们商量好的,法院只会相信他。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5 07:20

🌝🌝

白芍 发表于 2025-10-25 11:49

能做到的只能顶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5 16:48

岁岁年年 发表于 2025-10-24 11:30
这是阻止你上访的计策,没有证据就造假,你收钱就麻烦了,他们商量好的,法院只会相信他。 ...

确实算计好的,当时证人没有任何人到场

洛工 发表于 2025-10-26 07:23

能让你发出来,表扬信息港!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7 07:35

相关举报材料,已经向洛阳市检察院递交。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7 07:36

洛工 发表于 2025-10-26 07:23
能让你发出来,表扬信息港!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7 07:36

白芍 发表于 2025-10-25 11:49
能做到的只能顶

谢谢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7 07:36

岁岁年年 发表于 2025-10-24 11:30
这是阻止你上访的计策,没有证据就造假,你收钱就麻烦了,他们商量好的,法院只会相信他。 ...

确实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7 07:36

soot 发表于 2025-10-24 10:35
普通老百姓走法律程序维权非常艰难,路程非常漫长,这么大年龄还在维权的路上艰难行走,着实不易啊 ...

谢谢

sootaa 发表于 2025-10-27 10:03

正常上访,就可以寻衅滋事定罪,这也真是无语了,那么信访局起什么作用?许多老百姓的上访都是无奈之举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5-10-27 12:55

sootaa 发表于 2025-10-27 10:03
正常上访,就可以寻衅滋事定罪,这也真是无语了,那么信访局起什么作用?许多老百姓的上访都是无奈之举 ...

可能楼主有隐瞒部分,我了解几个人,上方(去首都),都没有被抓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7 19:28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5-10-27 12:55
可能楼主有隐瞒部分,我了解几个人,上方(去首都),都没有被抓

这有什么隐瞒了是什么就是什么。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5-10-27 19:47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7 19:28
这有什么隐瞒了是什么就是什么。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
我只是陈述事实,我认识去首都上方的人(不止一个),一个都没有被抓

谈何索取 发表于 2025-10-28 07:38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5-10-27 19:47
我只是陈述事实,我认识去首都上方的人(不止一个),一个都没有被抓

身份已登记。重点监控对象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8 14:13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5-10-27 19:47
我只是陈述事实,我认识去首都上方的人(不止一个),一个都没有被抓

你想表达什么。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8 14:19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8 14:13
你想表达什么。

69岁的老年人,她能干啥。年过六旬了,有什么隐瞒了。我就很莫名其妙,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就是在北京生病住院洛北乡书记蒋矩刚给了一万块钱治病的钱。有什么疑问,你可以叫洛北乡书记蒋矩刚问问,看看还有啥事,有什么隐瞒了,都走司法程序了,是什么就是什么。这能做什么假吗。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29 08:06

王丙建法官这样的程序是否合法。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30 11:45

顶一下

旺旺小脆酥 发表于 2025-10-31 07:02

西工法院王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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