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业主委员会违法犯罪增多,是违法犯罪的重灾区,需要监管
现在城市各个小区业主委员会,权利大,无人监管,违法犯罪越来越多,急需监委监管。前段时间,南京天地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串通投标,套取业主公共维修资金500万,被刑事拘留。
业主委员会是管理公共事务,公共资金,应当属于监委监管对象,但是,各地很多监委放任自流,推脱责任。造成业主委员会无人监管。
洛阳勤政苑业主委员会就是违法犯罪的重灾区。他们串通投标,超期两年不换届,长期不公布小区公共收入账目,把有意见的业主代表移出业主代表群,长期不召开业主大会,不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为所欲为,侵犯业主的知情权、投票表决权。架空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制度形同虚设。
洛阳市勤政苑业主委员会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超过200万,必须依法招标。同时,规定除了必须招标的工程以外,各地政府也可以对一些工程规定公开招标。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规定,使用公共维修资金50万,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开招标,签订中标合同。2024年12月洛阳文兴现代城59万消防改造工程,是公开招标。2025年6月洛阳绿洲花园1-4号楼19万消防改造工程,是公开招标,要求按照政府采购签订中标合同。2024年2月洛阳市勤政苑小区消防改造工程,涉及1800多户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更应当公开招标。勤政苑业主委员会对外说是政府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编号HNFD-2024-002。当业主发现他们冒充专家评标以后,他们又说是洛龙区政府让他们议标,他们是议标,不是招标。二、勤政苑业主委员会和党支部一些人故意违反法律,冒充专家评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无论是邀请招标,还是公开招标,依法招标的项目,必须有2/3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标组评标,但是,2024年2月勤政苑业主委员会和党支部一些人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冒充专家评标,评标组中没有一个合格专家。这种做法实际串通投标。经过他们暗箱操作河南省领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投标文件工程价款是1222万,投标文件故意不写制作时间,为替换做准备。同时制作173万的投标文件故意不写制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在上面盖章备用。 三、勤政苑业主委员会与中标单位河南省领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故意不按照政府采购签订中标合同,为以后随意增加工程量、随意确定工程质量、工期做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签订中标合同,这次中标通知书也要求勤政苑业主委员会与中标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签订中标合同。但是,业主委员会对外说,没有签订中标合同,故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以后随意增加工程量、随意确定工程质量、工期做准备。没有合同约束,没有违约责任,双方可以任意违约。四、勤政苑业主委员会与河南省领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串通制作一张512万的现场签证单,512万现场签证单上很多工程和1222万投标文件重复,很多没有干就签证,一些至今没有干。工程监理也是可以被买通。他们原来打算用1734万的投标文件替换1222万投标文件成功以后,制作1734万元的中标通知书和1734万元的中标合同,然后销毁虚假现场签证单。由于业主发现没有得逞。 五、施工开始后,勤政苑业主委员会与河南省领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串通,已经用1734万元的投标文件替换1222万的投标文件,业主委员会拿着1734万元的投标文件,按照1734万的工程量,向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申请使用公共维修资金,至此串通投标活动全部实施完成。2025年3月多名业主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发现他们冒充专家评标、用1734万元的投标文件替换1222万的投标文件,人证书证俱全,犯罪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授意投标人另外制作投标文件代替原来的投标文件,是串通投标。 六、在业主发现他们串通投标以后,勤政苑业主委员会到处欺骗业主说这是洛龙区政府工程,财政资金,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程序合法,使用的资金不是业主的维修资金,让业主签字同意按照1734万工程量申请使用业主公共维修资金。在业主发现他们串通投标以后,他们又对外放风说,还有工程监理、第三方审计,让业主放心。但是,南京天地新城业主委员会在消防改造中串通投标,小区5000多户,消防改造使用业主维修资金900多万,虽然有工程监理、第三方审计,他们还是套取500多万业主维修资金。目前业委会主任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行。可见,监理、第三方审计也会被买通。他们的做法与投标方、监理、审计人员互相勾结,多报工程量,没有更换的旧的设备刷漆伪装成新的,没有换的烟感器说已经更换。七、最高法院系统专家对串通投标罪讲解:串通投标犯罪不限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限于某一特定的经济形态、特定的领域或者特定的项目。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论处。串通投标中标金额超过200万属于情节严重。洛阳市勤政苑业主将业主委员会串通投标、合同诈骗未遂的证据交给洛龙区住建局、公安分局、监察委,他们说没有违法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业主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市公安局说没有犯罪事实。业主将违法犯罪事实交给洛阳市监察委,监察委将材料移送洛龙区住建局,至今没有处理意见。最高法丨《关于办理串通投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疑意见》(法答网精选问答)问题1:串通投标罪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国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为人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实施串通投标的,是否构成本罪?答疑意见: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看,所规制的范围并不只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相应地,对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罪中投标、招标的理解,也不应作上述限制。认定串通投标罪,应着眼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是否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不限于某一特定的经济形态、特定的领域或者特定的项目。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具体行为包括:(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如: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等。(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设置排他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3)招标代理人或者评委与投标人、招标人串通投标。如:招标代理人居中勾连串通投标;投标人通过利益输送影响评委打分等。咨询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薛文超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牛克乾问题2:串通投标罪中的犯罪主体“投标人”“招标人”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疑意见: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而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来看,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应当正确认识和把握招标投标法与刑法有关规定的不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招投标行为的规范,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罪的规定则是旨在规制招投标过程中的犯罪行为。招标、投标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开展,但如果串通投标行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的责任人员个人实施,其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成立条件的,则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这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当然,如果有关个人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有关行为符合单位犯罪成立条件的,则应当以单位犯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串通投标罪犯罪主体主要包括:(1)招标单位及招标单位中负责、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2)投标单位及投标单位中负责、参与投标工作的人员;(3)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4)挂靠其他单位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参加投标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另外,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单位或者自然人犯罪主体。咨询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多甜甜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高洪江问题3: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具体把握串通投标罪中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及依据?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第六十八条关于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数额模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二次以上串通投标的,其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中标项目金额”依法累计计算,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数额。二是情节模式:“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威胁手段一般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串通投标,如恐吓其他投标人、评标专家,使用商业胁迫手段威胁招标人,利用黑恶势力控制招投标活动等。欺骗手段通常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如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关键信息等,对于欺骗手段的认定,必须从主客观方面综合判断,欺骗行为必须对招投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贿赂手段是指通过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输送,换取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的偏向性支持。三是数额+情节模式:“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该项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认定,是指经累计计算仍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据此,《标准二》第六十八条关于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可以用于审判实践中认定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参考,但亦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当作出处理,确保案件审理的效果。咨询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庭 宋正峰答疑专家: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张正智
业主委员会手中掌握着大量公共维修资金,这是业主公共利益、公共权利,他们却以权谋私,搞工程串通投标,套取资金。现在很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区干部相互勾结,侵犯业主的公共资产,公共收入、公共维修资金。国家监察部门应当重视,加强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一)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二)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所称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四)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业主委员会已经是城市腐败的重灾区,业主委员会招标是串通投标的高发区 业主委员会掌握公共维修资金,公共权利,应当严查 业主委员会违法犯罪越来越多,政府应当加强打击力度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应当立案调查 小区工程招标领域已经成了腐败高发区,是腐败重灾区 监委应当调查保护伞 洛阳市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不能破坏,洛阳市政府机关应当重视这个案件 大都黑白两道通吃
政府物业部门应该择优提供一些备选
业委会大都不专业
还有很多个人目的
挖空业主集体维修基金:D 这就是权利,所以才人人都想当官掌权,要是业委会清汤寡水穷的叮当响,你看看还有人去当业委会吗 很多小区业主委员会都是这样,应当引起政府重视,依法治国,必须纠正违法行为 业主委员会违法犯罪越来越多 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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