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已从地方法规、条例上升为国家法律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节第八十九条对文明养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针对出售或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直至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节第八十九条
处理犬只伤人、饲养禁养犬有法可依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节第八十九条明文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新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饲养人的安全责任。特别规定携带宠物出户必须采取系绳、戴嘴套等安全措施,若因管理不善导致宠物伤人,饲养人将面临警告至拘留的行政处罚。
其次,针对烈性犬管理,新法实施了"双禁止"政策:既禁止个人饲养藏獒等危险犬种,也禁止宠物店、养殖场等经营主体出售烈性犬。
是雷厉风行,还是涛声依旧? 移风易俗需要时间 处罚力度还是轻 朋友说他家一楼有个泼妇,养了好几条狗,其中还有一条大狗,都不栓绳,且全都是处于散养状态。不仅养狗还养猫。由于泼,没人敢惹。 原来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比较笼统,这次更明确了,公安机关执法有法可依 处罚力度太轻,不足于震慑狗奴。 早该如此驳与重罚 不拾粪便的应列入处罚 雷声大,雨点小。无论地方法规还是国家法律,执行者才是看点,是依法依规,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狂犬病第一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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