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法官捏造死人赠与买卖合同,赠与仲裁条款
法官捏造死人赠与买卖合同合同,赠与仲裁协议2007年杭州市90岁邵老太太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90平米房屋。2007年邵老太太给付全部房款,取得房屋,2010年办理房产证,取得物权。2010年11月,邵老太太夫妇在公证处立遗嘱,去世以后房屋赠与居住在河南的外孙女,遗嘱中并没有赠与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赠与仲裁条款。 2014年邵老太太夫妇去世,外孙女接受赠与房屋。没有接受接受赠与买卖合同,没有接受赠与仲裁条款。邵老太太去世6年以后,2020年开发商向杭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仲裁2007年与邵老太太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开发商把外孙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签订人去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只对承继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根本没有规定对受赠人有效。外孙女认为自己不是合同相对人,与开发商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没有仲裁协议。2020年外孙女向三门峡申请确认开发商与外婆签订的仲裁条款,只对他们之间有效,对自己无效。自己没有承继买卖合同关系,没有承继仲裁条款。没有法律规定接受赠与物权,必须承继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必须承继仲裁条款。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遗嘱将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外孙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与普通人享有一样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接受赠与房屋,就是接受买卖合同转让,就是接受仲裁条款。就必须承继仲裁条款。但是,三门峡法官却凭空捏造,外孙女接受赠与房屋,就是接受购房合同转让,就是接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引用合同转让条款裁定,开发商与邵老太太签订的仲裁条款,对外孙女有效。详见(2021)豫12民特2号裁定书。外孙女不服三门峡法院的裁判,上诉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法官宋旺兴,故意混淆赠与和继承法律性质的本质区别,说赠与和继承一样,接受赠与房屋,就是承继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就是承继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他说不出具体法条依据。详见(2021)豫民终1159号民事裁定书外孙女向河南高院和三门峡法院申诉,三门峡法官民一庭庭长,故意混淆赠与物权和合同中权利义务转移的本质区别,混淆赠与和继承的本质区别。再次将错就错,再次捏造事实,说外孙女接受赠与房屋,就是接受买卖合同,就是接受仲裁条款。就必须承继仲裁条款。还说这是她的个人理解,拒不纠正错误裁判。您对照法律分析分析,评论评论,难道法官的个人理解可以代表法律本意?法官可以捏造事实,捏造法条?枉法裁判祸国殃民 是不是有贷款不想还。 13938804480 发表于 2025-5-22 09:15
是不是有贷款不想还。
2007年已经付全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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