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故意隐匿证据,枉法裁判
杭州中院法官沈斐、李洁瑜、贾青青在审理(2024)浙01民特377号案件中,故意在裁定书上隐匿证据,捏造事实说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意枉法裁判,驳回申请人的撤销仲裁申请。2024年8月28日(2024)浙01民特377号案件立案时候,9月25日沈斐在审理(2024)浙01民特377号案件召开听证会时候,代理人向沈斐提交了23份证据,证明杭州中院行政判决、民事判决内容与事实不符,内容是捏造事实方式形成的,内容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70、75条,立法法第93条规定,违反物权法的规定,但是,沈斐法官在(2024)浙01民特377号裁定书中故意不记载这些证据,反而在裁定书第29页捏造事实说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杭州中院行政判决、民事判决内容与事实不符,判决内容是捏造事实方式形成的,判决内容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70、75条,立法法第93条规定,违反物权法。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证据,属于伪造的证据。仲裁法第58条第四项规定,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当撤销仲裁。《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非法方式形成的证据,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证据,属于伪造的证据。我们提供了23份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仲裁依据的行政判决、民事判决内容是捏造方式形成的,与事实不符,内容违反行政诉讼法第70、75条规定,违反立法法第93条规定,物权法物权法,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证据,属于伪造的证据,依据伪造证据仲裁,按照仲裁法第58条规定第四项规定依法应当撤销。但是沈斐、李洁瑜、贾青青法官却故意隐匿证据,对我们的证据不分析、不认定,反而在裁定书第29页捏造事实说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意枉法裁判,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法官在证据确凿情况下在裁定书上隐匿证据,枉法裁判,践踏法治,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力。附: 2024年8月27日申请撤销仲裁提交证据目录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证明什么是无房老职工,证明邵定仙是无房老职工。证明房改办撤销邵定仙购房资格决定书、(2016)浙01行初449号行政判决,(2017)浙行终458号行政判决、仲裁书没有认定邵定仙是无房老职工,这是认定的事实错误。二、杭州市杭政办(2001)2号文件三、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四、2002年取得的准购证五、浙江省高院庭审笔录第14页,六、建设部建住房(2004)77号文件和2004年浙江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七、杭政(2004)9号文件和杭政办函(2004)297号文件八、2007年3月房改办公告、九、2007年预登记提交材料具结十、2007年准购证十一、2007年的购房合同。十二、房产证和2018年邵定仙房屋查档证明,十三、2010年公证遗嘱,十四、杭州市政府杭政办函(2010)344号文件十五、临安市国土局的函和东门村委证明十六、房改办撤销邵定仙购房资格决定书、浙江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十七、杭州市仲裁委(2020)杭仲裁字第 1945 号裁决和(2018)杭仲裁字第401号仲裁决定书,十八、九安房地产公司股东表,十九、最高法院案例(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3336号,裁判文书网2024年提交的补充证据清单一、(2016)浙01行初449号行政判决,共19页二、(2017)浙行终458号行政判决,19页。复印件三、(2018)浙0185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四、(2019)浙01民终1469号民事判决,19页,复印件。徇私枉法,的的确确 利益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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