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v44821 发表于 2025-1-13 21:38

杭州市90岁老人购房打官司13年,收到的都是依据废止文件作出的判决

杭州市老工人邵奶奶(1920年生)解放以后就在杭州市市区国有企业工作,是杭州市市区户口,辛辛苦苦工作到退休,但是在杭州市区没有一间住房。邵奶奶丈夫是距杭州市60公里以外临安市农村农民。1998年国家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2002年经过杭州市政府委托的基层组织审核确认邵奶奶是杭州市城市区无房户,2002年邵奶奶取得杭州市城市区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2007年6月经过许可机关杭州市房改办公示审核认为邵奶奶符合购房资格,批准邵奶奶购房,邵奶奶和九安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全部房款给私人开发商,购买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一套(按照国家建设部建住房(2004)77号文件规定这是保障性质的商品房),2010年进行物权转移登记,邵奶奶依照《物权法》第九条取得物权。杭州市房改办超越职权违法行政2011年杭州市房改办认为邵奶奶丈夫临安市农村住房面积应当计算为杭州市区住房面积,撤销邵奶奶的购房资格,收回住房交给私人开发商,原价退款。该撤证行为有六大明显违法地方:1、杭州市房改办作出撤证行为没有合法授权,属于超越职权。浙江省政府(2004)第191号令和杭政(2004)9号文件白纸黑字规定:各市县建设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不是房改办。房改办没有相应职权,却越权行政、代人牟利。2、2010年杭州市政府杭政办函(2010)344号文件已经宣布废止杭政(2004)9号文件和杭政办函(2004)297号文件,不再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2011年房改办依据废止文件撤销邵奶奶2002年的购房资格,明显违法。可这个建立在两个废止文件基础上的行政行为,在后来的复议、诉讼中居然得到浙江省政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维持。3、违反立法法第93条规定,2002年邵奶奶取得购房资格依据的是杭政办(2001)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查她是不是符合资格还是应当依据杭政办(2001)2号文件,不应当依据杭政(2004)9号文件和杭政办函(2004)29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4、房改办把邵奶奶丈夫在100多里的临安市的老家农村住房计算为杭州市区住房面积。杭政办函(2004)297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第二目,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城镇户籍的城镇房屋计算为市区住房面积,没有规定家庭成员是在外地农村户籍的农村住房计算为杭州市区住房面积。杭政(2004)9号文件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不适用于杭州市余杭、萧山区。2011年临安以及其他县市不属于杭州市市区,不能适用。杭政(2004)9号文件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已经取得购房资格的尚没有购房已婚无房户优先供应经济适用房。邵奶奶是已婚无房户,是优先供应对象。房改办把邵奶奶丈夫在100多里的临安市的老家农村住房计算为杭州市区住房面积明显是扩大解释,才是造成邵奶奶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假象。5、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如果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许可机关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诉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这是许可机关的法定责任。3月19日邵奶奶提交材料以后,房改办没有告诉她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邵奶奶是按照房改办要求提交的材料,经过房改办审核批准才购房,没有故意隐瞒家庭住房情况,但是房改办却捏造邵奶奶故意隐瞒了丈夫在农村的住房。6、房改办故意不听取邵奶奶的陈述和申辩,就作出撤销邵奶奶资格决定,程序严重违法。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官员,依据废止文件复议2012年邵奶奶委托代理人向浙江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4年邵奶奶和丈夫去世, 2015年,浙江省政府法制办无视行政行为的六大错误,无视深处底层老职工的悲惨遭遇,居然作出浙政复(2015)401号复议决定,维持房改办的行政行为,依据的还是已经废止4年的文件规定。      杭州中院一审法官依据废止文件判决2015年邵奶奶的女儿、外孙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2016、2017年杭州市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开庭时候没有一个证人证言证明邵奶奶有故意隐瞒家庭住房的主观故意,没有一个审核人出庭接受质询。2017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宇龙作出(2016)浙01行初449号判决,驳回了她们的诉讼请求。杭州市房改办作出撤销邵奶奶购房资格决定之前,没有听取邵奶奶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吴宇龙却说合法。邵奶奶是杭州市市区无房户,是优先供应对象,杭州市房改办捏造事实、捏造责任,吴宇龙却说合法。杭州市房改办盖自己公章,以自己名义撤销邵奶奶购房资格,是超越职权,吴宇龙却说合法。杭州市房改办违反法不溯及以往,依据废止文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吴宇龙却说合法。   二审法官依据废止文件判决:邵奶奶的女儿、外孙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审理中杭州市政府和浙江省政府承认邵奶奶2002年取得的购房资格符合规定。上诉书上、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写着理由和法律依据,但是法官陈裕琨却说上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废止文件驳回上诉。(2017)浙行终458号行政判决。再审依据废止文件裁定:2017年邵奶奶的女儿、外孙女拿着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向南京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法官对所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视而不见,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6469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他们的再审请求。收到这样裁决,如坠入无底深渊。检察官依据废止文件审查2018年邵奶奶的女儿、外孙女申请浙江省检察院监督,检察官郭雯却对所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视而不见,依据废止文件不予监督。浙检行监(2018)3300000013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接访法官不依照信访工作条例处理2020年邵奶奶的女儿、外孙女向杭州中院、浙江高院信访申诉,提交了所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浙江高院对所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视而不见,不分析,不说理,不采纳,半页纸用一句话将信访案件终结,不讲任何道理。文书上写的是对(2015)浙杭行初字391号案件信访终结,根本不是申诉的(2016)浙01行初449号判决。 杭州仲裁委重复仲裁、对没有仲裁协议的受赠人仲裁仲裁17年前的购房合同无效2018年九安房地产公司向杭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07年九安房地产公司与邵奶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按照原价退款。把邵奶奶的女儿作为被申请人,仲裁委审理以后认定邵奶奶的女儿没有继承房屋,遗嘱效力没有被否定,邵奶奶的女儿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驳回了九安房地产公司的仲裁申请。2020年九安房地产公司再次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07年九安房地产公司与邵奶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再次把邵奶奶的女儿作为被申请人。同时增加了一个和九安房地产公司没有买卖法律关系的邵奶奶的外孙女作为被申请人。2023年仲裁开庭时候,邵奶奶的外孙女、邵奶奶的女儿的代理人提供了大量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邵奶奶是依照房改办规定程序取得购房资格,签订合同购房,没有故意隐瞒家庭住房情况,购房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合法有效。证明房改办的撤证行为捏造事实,依据废止文件,超越职权,违法行政。证明行政判决违反行政诉讼法第70条一、二、三、四、五项、第75条规定,违反立法法第75条规定,与事实不符,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不能作为仲裁证据使用。邵奶奶的外孙女提出自己与九安房地产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没有仲裁协议。邵奶奶的女儿提出2019年杭州仲裁委就仲裁效力案件驳回了九安房地产公司针对邵奶奶的女儿的仲裁申请,之后,没有与九安房地产公司达成新的仲裁协议,2024年杭州仲裁委针对审理的九安房地产公司与邵奶奶购房合同效力案件再次把邵奶奶的女儿作为被申请人,进行仲裁违反仲裁法第58条规定。把邵奶奶的外孙女作为被申请人,违反仲裁法第58条规定。2024年仲裁员故意依据行政判决作为仲裁案件的证据,裁定2007年九安房地产公司与邵奶奶、潘爷爷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双方返还财产,这时候购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17年,物价贬值几倍,裁决书对购房人没有任何补偿。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驳回撤销仲裁申请代理人在法庭向法官沈斐提交23份证据,以证明仲裁依据的行政决定、行政判决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一、二、三、四项和7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非法方式形成的证据,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证据,属于伪造的证据。但是法官在裁定书上却说他没有提供证据。法官故意不把他提供的证据写在裁定书上,对他提交的23份证据不分析,不认定。代理人指出邵奶奶的外孙女和九安房地产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九安房地产公司没有向自己主张合同效力的请求权。法官说不需要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没有规定对接受赠与的人有效。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赠与属于单务法律行为,赠与财产不是赠与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能承继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他起诉杭州仲裁委违反仲裁法规定,对没有签订仲裁协议的受赠人仲裁,请求撤销违反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仲裁,但是,法官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审理,却驳回她的诉讼请求。法官在判后答疑时候说不出来依据哪一条规定在仲裁协议签订人去世以后,仲裁协议对接受赠与的人有效。代理人提出第一次仲裁以后,仲裁生效,九安房地产公司没有与邵奶奶的女儿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再次就买卖合同效力仲裁,违反仲裁法第58条规定,应当撤销仲裁,但是法官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次裁定书已经认定两次仲裁当事人不同,仲裁请求不同,不是重复仲裁,撤销仲裁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两次仲裁标的都是买卖合同,两次仲裁请求都包含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明显一致,他们却捏造事实说不完全一致。两次仲裁都包含潘奶奶,这两个当事人完全相同。对这两个人是重复仲裁。法官却说对这两个人不是重复仲裁。这些案件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是一位退休法官,他告诉记者,他相信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一步还要申诉、申请抗诉,一直到这些错误案件得到纠正。    至此,邵奶奶一家三代因为两个废止文件与行政机关、开发商打官司13年,行程十几万里,一个案件引发18件案件,问题至今没有解决问题。一个老法官代理打官司尚如此艰难,不懂法的百姓该怎么办啊?

奔跑铁腿 发表于 2025-1-14 11:47

邵奶奶如今仍在,高寿105岁喽,
打官司:权/大/与/法,

火柴棒 发表于 2025-1-14 14:15

奇葩的事情不为怪了。麻木了

火柴棒 发表于 2025-1-14 14:17

火柴棒 发表于 2025-1-14 14:15
奇葩的事情不为怪了。麻木了

我家祖上在法律尚不完善的时期已经有的房子,现在竟然说按照法律-------
呵呵

sootaa 发表于 2025-1-15 10:38

奇葩的事情在中国屡屡发生,不足为怪了。可是法院就可以这么任性????

守望星辰 发表于 2025-1-15 11:54

蛇鼠一窝、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为虎作伥、助纣为虐、欺世盗名、利令智昏、鸡鸣狗盗、蝇营狗苟、巧言令色、欺上瞒下、欺压良善、祸国殃民……

2月14 发表于 2025-1-15 12:30

法律?呵呵..0, 哈哈...0 嘎嘎....0, 还是得有power才行

soot 发表于 2025-1-15 16:30

如果当事人不懂法律,难道法官不知道这些法律法规已经废止吗?

多思慎言 发表于 2025-1-21 10:07

所以呀,屈死不告官,冤死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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