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溺亡姐姐怪妹妹没看好索赔90万
2024年8月,江苏一对姐妹携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当晚,姐妹二人陪同孩子在下榻的民宿泳池中嬉水,因疏于照看,姐姐年仅4岁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姐姐与民宿老板在当地调 解委员会组织下签署协议书,民宿老板因安全责 任问题,自愿赔偿70余万元。同年9月5日,处理好孩子后事,姐姐一纸诉状将同在事发现场的妹妹告上了法 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嵊泗法 院受理了此案。
姐姐表示,当时姐妹二人轮流看护孩子。现场,姐姐已告知妹妹,她会因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一会儿。其间,妹妹带着自己孩子离开现场去卫生间,致溺亡事件发生。姐姐认为,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
妹妹辩称,她一直在照看4个孩子,姐姐向民宿工 作 人员咨询航班是在吧台及民宿内,并未转移监 护 责 任。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家人间共同游玩发生意外后,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违反家庭伦 理。
经法 院审查,事发时,姐姐在吧台咨询航班事宜,妹妹带着自己的孩子去上卫生间,此后其余孩子陆续回到房间,留下姐姐4岁的女儿仍在泳池嬉水,无人看护。18时50分左右,妹妹到泳池查看,发现孩子溺水,立刻喊来姐姐与工 作人 员急救,工 作人 员随即呼叫120,数小时施救无效后孩子死亡。
法 院认为,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 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 务。此外,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姐妹二人间未成立委托 监 管的关系。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 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 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 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 院驳回姐姐赔偿诉请。
才4岁的孩子,无论是民宿泳池还是河边,沟道,池塘,总之有水蔓延的地方都需要有人看护。谁看护?当然是家长看护了,出现意外,监护人永远就是第一责任人。
这个案 例告诉我们:幼童不要轻易转交别人看护。作为父母理应排除孩童身边的危险因素。
能一起出去旅游,两姐妹关系应该很好才对,就因为姐姐要钱不要情,此后应该隔阂加深,保不定老死不相往来了。
为了钱连亲情都不要了,谁也不愿会有杯具的发生。 :L 啥jb玩意儿,自己孩子没了不自我反省还讹上别人了! 洛浦春风 发表于 2025-1-13 15:40
啥jb玩意儿,自己孩子没了不自我反省还讹上别人了!
关键不是别人,是自己的亲妹妹 理是理,情是情。这事妹妹肯定有责任,姐姐为共同事务脱身,暂时将监护权交给妹妹,妹妹要领孩子上厕所,就该把孩子都带走,因为她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致使4岁孩子溺亡,这就是理。 专扯J∞蛋 发表于 2025-1-13 15:55
理是理,情是情。这事妹妹肯定有责任,姐姐为共同事务脱身,暂时将监护权交给妹妹,妹妹要领孩子上厕 ...
你要看清楚,姐姐并没有明确把监护权交给妹妹 总是在我们地球村碰到奇葩事 爱宠屋0379 发表于 2025-1-13 18:08
你要看清楚,姐姐并没有明确把监护权交给妹妹
留下姐姐4岁的女儿仍在泳池嬉水,无人看护。 ldh988998 发表于 2025-1-14 17:29
留下姐姐4岁的女儿仍在泳池嬉水,无人看护。
是呀,姐姐并没有交代妹妹看,第一监护人是孩子的家长,所以出了事,肯定是孩子的家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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