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华-刹那 发表于 2024-12-19 17:16

江西一对母女逛公园遭四只大型犬围攻撕咬!警方通报:钟某某、王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章贡公安发布警情通报:

2024年11月17日10时30分,我局水南派出所接报一起辖区内一公园犬只伤人警情。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协助将伤者送医治疗,并于当天立案调查。

经初步调查,王某某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两名路人被咬伤。

      目前,涉事犬只已被安全约束,涉案人员钟某某、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者伤情平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

2024年12月19日

专扯J∞蛋 发表于 2024-12-19 17:27

       杀狗、判刑、赔钱!

劳力2019 发表于 2024-12-19 17:32

这样的事要判几年?

专扯J∞蛋 发表于 2024-12-19 17:34

       估计就是拘留、赔钱。

锄禾11 发表于 2024-12-19 18:33

这比那管制刀具厉害是兽大多数人对付不了   

专扯J∞蛋 发表于 2024-12-19 18:41

通报中只提到未尽到看管义务,这种大型烈犬豢养违法不?是不是涉嫌破坏公共安全?被害人一定要拒绝和解,坚决起诉。

武阳 发表于 2024-12-19 18:52

狗主要判刑,监管去哪了,大型犬、烈性犬怎么会出现在城市?

芳华-刹那 发表于 2024-12-19 19:04

看了视频怕人的很
四条狗撕咬了母女俩好几分钟,这个骑车的人过来驱赶开
驱赶的同时四条狗还伺机去要母女俩
感觉是奔着要人命去的

star84151 发表于 2024-12-20 08:23

豢养烈犬放出来不管咬人这些狗主真他妈该死

芳华-刹那 发表于 2024-12-20 09:04

母亲伤口最深处已见骨

陈菲的丈夫曾先生介绍,11月17日是星期日,妻子带着大女儿及3岁的小女儿,在滨江公园散步。大女儿走在前方,陈菲和小女儿晓琳并排走在后方。突然,三人身后的四条大型犬冲了过来。
监控视频记录下惊险一幕:10时28分35秒,陈菲发现身后有四条大狗,她急忙带着晓琳躲到绿化带上;28分39秒,四条大型犬先后冲上绿化带;28分42秒,四条大型犬开始围攻母女俩,陈菲将晓琳护在身下;29分50秒,一男子骑着电动车赶来,制止四条大型犬咬人,这时大型犬并未攻击男子,但仍试图攻击母女俩;31分38秒,大型犬渐渐停止攻击。
曾先生说:“大女儿多次想去帮妈妈和妹妹,但只要靠近一点,狗就扑她,她吓坏了。”
曾先生介绍,大型犬停止攻击后,妻子拨打了120和110,120急救人员先于民警赶到现场。随后,陈菲和晓琳被送往医院。陈菲左大腿、左小腿、左肩、右侧腋下、右小腿被咬伤,全身共有10余处伤口,伤口最深处已见骨,手术进行了4个多小时。晓琳左胸处被咬下一块肉,背上有狗牙印,全身多处被抓伤。陈菲住院半月后出院,目前仍无法下地行走。出院不久,在警方的协调下,陈菲做了伤情鉴定,结果尚未出炉。受到惊吓的晓琳仍未去上幼儿园。

锋语 发表于 2024-12-20 09:05

什么叫安全约束,不应该击毙,不,杖毙吗!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4-12-20 09:12

狗粉真该死,我也爱狗----熟的

谈何索取 发表于 2024-12-20 09:28

武阳 发表于 2024-12-19 18:52
狗主要判刑,监管去哪了,大型犬、烈性犬怎么会出现在城市?

谈何索取 发表于 2024-12-20 09:28

专扯J∞蛋 发表于 2024-12-19 18:41
通报中只提到未尽到看管义务,这种大型烈犬豢养违法不?是不是涉嫌破坏公共安全?被害人一定要拒绝和解,坚 ...

芳华-刹那 发表于 2024-12-20 09:34

专扯J∞蛋 发表于 2024-12-19 18:41
通报中只提到未尽到看管义务,这种大型烈犬豢养违法不?是不是涉嫌破坏公共安全?被害人一定要拒绝和解,坚 ...

赣州市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通告(试行)


    一、中心城区范围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蓉江新区(以下简称“五区”)。五区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可以在各自辖区内划定限制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划定的限制区域应当提前30天公布。  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限制区域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限制区域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将犬只迁出限制区域。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不在本通告范畴。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2、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3、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4、携犬只出户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5、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六、犬只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1、五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养犬管理的牵头部门,并落实必要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等工作保障。牵头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养犬证发放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发的治安纠纷调解、治安案件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査及捕捉狂犬等工作。  3、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4、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等监管工作,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指导、督促审査合格的动物诊疗机构做好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工作,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涉犬只经营活动市场准入等监督管理工作。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基层组织以及志愿者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8、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只,由五区政府(管委会)明确的养犬管理牵头部门负责捕捉,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收容和无害化处理。  9、各部门接到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理部门给予教育、劝阻,责令整改;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水珠子 发表于 2024-12-20 09:43

每只狗最少罚金1元,
养狗人太不像话了
罚一天不能吃饭!

火柴棒 发表于 2024-12-20 10:08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4-12-20 09:12
狗粉真该死,我也爱狗----熟的

这句话说的太过了。

行走 发表于 2024-12-20 19:02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4-12-20 09:12
狗粉真该死,我也爱狗----熟的

:victory:

逍遥顽童 发表于 2024-12-20 20:09

养宠物不得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4-12-20 21:21

逍遥顽童 发表于 2024-12-20 20:09
养宠物不得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怎么实现?

逍遥顽童 发表于 2024-12-20 22:48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4-12-20 21:21
怎么实现?

先自律,自律不得就他律。通俗的说,自己不懂做人,就让社会教你做人。

奔跑铁腿 发表于 2024-12-21 08:07

没有法律健全,虽有地方法规和警醒社会关注用处不大。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4-12-21 13:31

奔跑铁腿 发表于 2024-12-21 08:07
没有法律健全,虽有地方法规和警醒社会关注用处不大。

说的太对了!那个“社会”在幼童被狗撕咬的时候完全不知道在哪。。。。。。。“社会教你做人”岂不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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