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都是学生处理结果大相径庭
最近,江苏连云港的一则案例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相关内容也上了今天的热搜。高三女生小玉(化名)因逆行导致行人潘某某死亡,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然而,在检察机关的审慎考量下,最终决定对小玉作出不起诉处理。
4月25日,灌云县公安局以小玉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结合小玉在事后积极施救并与家人主动赔偿,取得被害方亲属谅解,且小玉正奋力备战高考等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对小玉作不起诉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听证会上,妇联专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工作经验,阐释了对高考考生教育、感化、挽救的重要意义,并对小玉开展心理疏导,引导其缓解和释放负面情绪。“小玉虽满十八岁,但社会阅历较浅,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不利于重返社会。小玉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和正向改变,且被害人家属对不起诉决定无异议。
上海中院这两天公布了一起令人颇为遗憾的案子。在2023年初夏的一个上午,一家便利店内丢了一点东西,最终波及了一个年轻大学生的命运。
这天,民警接到了便利店店长李先生的报案,李先生表示,他的店内发生了物品失窃,总价值89.9元。民警迅速响应,调取了便利店内的监控录像,希望能尽快找到线索,还原真相。考虑到张某的盗窃行为情节轻微,且已主动赔偿损失,便利店店长李先生对他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某区公安分局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对张某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对他进行行政处罚。然而,这起事件并未就此平息。因为学校开除了他的学籍。
可以说这89.9元改变了这个学生的人生,不仅仅有污点了,而且大学生涯结束。尤其学校的开除学籍明显过重,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比较合适,毕竟是学生,应以教育为主。
法律执行看法院和法官,检察院和检察官。
一样的事
结果天地之别
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法律必须一致。 校方也是古月门市,批评教育不行吗? 不一样的处理,不一样的结果 警方都不予处罚了,校方做法有违人性。 育人才是学校的根本产业化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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