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高炳芳律师讨薪成被告案的看法》
关于泰安高炳芳律师代理农民工讨薪被以虚假诉讼罪名逮捕案,网上众说纷纭,我还是原来观点:1.明白农民工工资诉权。工程欠款和农民工工资是两个概念。农民工工资是专项支付。如果农民工领到工资,就不能以农民工工资名义诉讼。
2.明白什么是“垫付”。农民工领到工资有多个方式,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转包单位都有“负责清偿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清偿后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但是不是以农民工工资名义诉讼。
3.具体到本案,首先分清性质。高律师接案时候农民工工资是否清偿,诉讼过程中是否清偿,清偿是否知道,是否应该知道清偿,是否有人故意对高律师掩盖、隐瞒清偿真相,这是判断高律师是无罪、故意、过失、还是被构陷的关键点。
4.其次分清后果。如果高律师有故意、重大失误,那么就事论事,是否严重妨碍司法秩序,这是罪与非罪问题。
5.个别非木工人员假冒木工讨薪,是个别现象,仍旧按第3高律师是否知道、应否知道、有没对其故意隐瞒分清性质,按第4分清后果即可。
此案意义重大,背后猫腻不少,值得关注。 奔跑鐵腿 发表于 2024-4-18 08:39
天光老师这种帖子:
应该放在百姓呼声版块上。
好的。谢谢提醒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