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真理 发表于 2023-10-20 09:17

我家在银鑫锦绣港湾

      作为一个老百姓,一辈子贷款买房可能也就一次,也就是这一次经历,让我哭诉无门!
      我所购房合同面积为150.39平方,房产证历经十多年才办理下来,房本竟然是142.25平方,少了8平方多。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多退少补的原则,退还我多交的购房款。
      老城区法院和中院,竟然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说我证据不足。请大神们帮我看看,为什么购房合同和房本面积有出入,这么清楚不过的证据,怎么就不支持呢???

ldh988998 发表于 2023-10-20 09:41

:L

2月14 发表于 2023-10-20 10:10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依法........
哎.........

白芍 发表于 2023-10-20 10:16

开发商和上面是什么关系你不清楚吗?!

huieye 发表于 2023-10-20 10:30

无语

专扯J∞蛋 发表于 2023-10-20 10:36

       提供发票没?

洛浦春风 发表于 2023-10-20 11:17

法官都判不了,咱老百姓只能……。

请马上修改 发表于 2023-10-20 11:18

购房合同上的面积是房管局的图测面积,也就是测量图纸得出的面积,房产证上的面积是房管局的实测面积,房产证是以房管局实际房屋测量得出的面积为准的。关于两者的面积偏差,在购房合同里有约定的,一般是多退少补的。具体可以看购房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挣扎着的呐喊 发表于 2023-10-20 11:37

向我开炮 发表于 2023-10-20 11:42

喜剧人又+1

soot 发表于 2023-10-20 13:21

法官估计与开发商是合伙捞钱,猫鼠一窝了吧

走进大自然 发表于 2023-10-20 14:18

房产证10多年才办下来
还要啥证据?过了诉讼时效了吧

锄禾11 发表于 2023-10-20 19:53

感觉不好弄是个别还是大多数如果都是人多力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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