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值班室重伤案重审二审开庭
警务值班室重伤案重审二审开庭原创 北青深一度 法治深一度 2022-08-14 14:08 发表于北京
记者/李东 实习记者 王砚菥 刘珺菲
编辑/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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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西云在重审法院大门前
2022年8月12日,洛阳“警务值班室重伤案”进行了第四次审判。
2019年4月6日,23岁的房产销售员陈文超随母亲王西云到洛阳市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值班室,解决与胡海运之间的纠纷,没想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发生后,胡海运的大女婿王志超右眼受伤,后被鉴定为重伤二级,陈文超作为施害人被公诉。
在过去3年多里,陈文超经历了三次审判。西工区法院对陈文超提出的其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未予认定,认为陈文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陈文超称,当时母亲正在被4个人打,他向在场的警察要求制止未果后,自己上前阻止过程中发生流血事件。他坚持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服重审一审的有罪判决,提出上诉。
重审二审8月12日在洛阳中院进行,庭审持续11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
现场录音全长21分6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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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20秒的冲突
该案起源于一场1分20秒的冲突。
2019年4月6日这天,双方约定的见面地点在洛阳市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值班室,陈文超随母亲王西云前往,胡海运由大女儿胡雪芳、大女婿王志超、小女婿崔文硕陪同,在王西云母子到达前已经在场。
晚上7点左右,王西云到达后,双方发生言语争吵,随即发生肢体冲突,持续1分20秒后,冲突结束。事发的警务室装有监控设备,但金谷公安分局社区警务大队事后出具的说明称,调取监控录像时发现设备损坏,无法调取。
根据事后在场人员向侦查机关描述的说法,胡海运称,胡雪芳冲上前打了王西云的胳膊;警务大队协勤张居正称,胡雪芳先动手打了王西云;胡雪芳称“对方一个男的先动手的”。
现场警察马腾在证词中称,胡海运、崔文硕在拉架,没有打。张居正称“陈文超和胡海运、王志超、崔文硕打在一起”。而陈文超说,他看到的是“刚分开没一会儿,对方四个人又冲过来打我母亲”。
冲突发生后,王志超右眼部受伤,后被鉴定为重伤二级,陈文超被认定为致伤人,后被提起公诉。(往期报道一《警务值班室内的重伤案:护母冲动下的正当防卫之辩》)
图片发生重伤案的警务值班室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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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起上诉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认定,双方厮打过程中,陈文超用右手套在中指指环上的钥匙将王志超右眼扎伤。2019年12月5日,西工区法院认定陈文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这一判决后被洛阳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为由撤销。
2021年12月20日,西工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再次认定陈文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
重审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互殴”。对于“互殴”,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双方事先均有斗殴意图,并分别在这种意图支配下发生相互侵害的行为。
对此,陈文超的辩护律师称,在案有证据证明陈文超没有斗殴意图。事发经过录音能够证实,王西云与胡雪芳吵起来时,陈文超两次上前将两人分开,并进行了10余次劝说“不要动啊,都别动……”王西云与胡雪芳厮打起来时,陈文超大喊“警察赶紧制止啊,警察咋不制止呢!”但没人理会他。
重审一审判决书认定:“辩方认为被告人在多次语言劝阻、其母亲遭受对方殴打,警察没有及时制止的情况下,只能开始动手反击以保护其母和其本人。这种辩解乍一看似乎符合人之常情,但在一些特定的场所不应被提倡。”
法院认为,本案发生地点特殊,是在社区警务室,是在警方的工作场所,是在警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冲突产生后应当让警察来处置。而本案双方开始动手厮打后,陈文超不是依靠警察来解决、不是极力劝阻,而是不再克制、直接“参战”,故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辩护人表示,这一认定忽视了录音证据中体现出来的“陈文超向警察寻求救助,而在场警务人员未及时解决”的事实,忽视了事态的紧迫性。
陈文超不服重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往期报道二《护母儿子被羁押753天后重审,当庭发问“看着母亲被打,到底怎么做才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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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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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质疑鉴定结果
8月12日,重审二审在洛阳中院公开开庭。深一度记者从多名参加庭审的人员处了解到,法庭辩论中,王志超伤情形成过程、重伤鉴定意见等多个环节被辩方质疑。
控方指控事实为:在警务值班室内,陈文超与王志超发生厮打,过程中,陈文超用钥匙将王志超右眼打伤。经鉴定,王志超眼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陈文超当庭表示,对指控持异议,称他没有打伤王志超眼部。他说,之前在讯问笔录里承认打伤王志超,是因为侦查人员对他说“打伤人家眼的人,不是你就是你妈”,他是在这种情况下承认的。
为查明事实,辩方要求控方出示侦查人员审讯陈文超的同步录音录像。审判长回应称“时间久远,无法调取”。早在重审一审庭审现场,辩方也曾提出过这一要求,当时控方回应称“录了,但没保存”。
关于王志超的右眼伤情,有三份鉴定意见在案。事发后的第10天,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部门做出的初步意见为:右眼球穿通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医学资料显示,眼球穿通伤是指眼球遭受外界锐器刺伤眼球壁而造成的组织损伤。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部门法医作为证人出庭,称案涉眼伤为钝器所致。专家证人审查病历等材料后认为,伤情为眼球破裂伤,系钝器造成。辩方据此称,这可以证明眼伤不是钥匙造成。控方表示这个观点不能成立。
辩方还表示,在案的事发经过录音中,能听到铁皮饭盆掉落的声音,证人证言中有“持头盔打”的表述,饭盆和头盔都属于钝器,但饭盆和头盔都不在案,无法排除致伤工具是否是饭盆或头盔。
控方出示的有关伤情的另两份鉴定意见,一是案发3个月后,王志超右眼损伤程度被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部门鉴定为重伤二级;二是重审一审开庭前的2021年2月9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案涉眼伤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构成重伤。
法医学专家胡志强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他审查过伤情鉴定所依据的病历等材料。
案发后,王志超曾先后在两家医院治疗眼伤。病历上能看到,在第一家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前,不存在“右眼视网膜脱离、脉络膜脱离”的情形,手术后第7天检查时却出现了这种情况。胡志强表示,通俗的理解是:做手术后,伤情加重了,医治过程涉嫌医疗过失。
病历显示,王志超转院后第10天,在第二家医院做玻璃体切除手术,还切除了晶状体。胡志强表示,正常考虑晶状体切除要在三至六个月以后,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是切除时间过早,涉嫌过度医疗。
洛阳市公安局的两名法医出庭作证,称洛阳市公安局在王志超做了手术后对伤情正式鉴定为重伤二级。胡志强认为,洛阳市公安局所做的正式鉴定意见,没有考虑医疗实际情况对伤情造成的影响。
辩方向法庭指出,陈文超只对原生伤害负责,不应对医治过程中产生的次生伤害负责,请求法庭查明原生伤情程度。控方不认可这个观点,理由是胡志强没有从事眼科医疗的工作经历。
对于控辩双方针对伤情鉴定的控辩意见,法庭当庭未就是否采信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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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腾的两份在案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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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最后陈述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陈文超向法庭询问,是否对他提交的实名举报信进行了调查。
深一度了解到,案件在重审一审时,陈文超、王志超在法庭上回答辩护人提问时均称,事发时只有一名警务人员在场。重审二审的庭审现场,王志超夫妇同样称冲突发生时,只有一名警务人员在场。
记录事发经过的录音中,能听到事发时,协勤张居正进行劝阻的声音。而马腾自案发后做出了两份情况说明(证言),均称看到了事发经过,且有制止冲突的语言和行为,但录音里听不到马腾在场制止的声音。
辩方指出,没有证据证明事发时马腾在场,因此其在案证言涉嫌虚假。控方称,被告方录音设备非专业设备。陈文超当庭反驳“非专业设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只录上了在场其他的声音,偏偏没录上你的?”
早在重审一审的庭审现场,陈文超将“举报马腾做伪证”的实名举报信呈交法庭,希望法庭查明事实。截至二审开庭,陈文超未收到调查结论。
本次庭审现场,辩方还指出,侦查机关涉嫌故意隐匿监控录像证据,证据是公开发表的有关报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在2013年发表的文章显示,洛阳公安落实以视频监控为重点的技防设施全覆盖,警务室专人值守,实现了“事前做好预防、事后服务破案”等多项功能。2015年11月,河南长安网发表的文章中提到,金谷公安分局把视频监控广泛应用于值班接警等各方面,为各类刑事案件提供及时有效的监控线索和证据。
而本案发生后,事发警务室所属分局作出情况说明显示“监控安装在2010年11月,金谷分局成立之前。金谷分局成立后没有对值班室探头进行重新装修”。辩护人当庭表示,这份情况说明与早已刊发的报道事实不符,公开报道刊发已经多年,未被证实事实虚假。
据悉,重审二审开庭前,辩护人曾以“警察马腾涉嫌做伪证和侦查机关涉嫌故意隐藏监控录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为由,向洛阳中院申请将案件报至河南高院,提请河南高院指洛阳市之外的法院审理,但未获批准。
本案二审开庭从当日上午9时到晚上8时左右,持续11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 关注。 社会由此多了一个残疾人和一个破碎的心和家庭。 洛阳中院,呵呵呵 一件并不复杂的案子。
客观证据呢,靠言辞证据定罪呢?啥玩意 摄像头是很神奇的东西那里面没人拉架吗 这家人不嚷,组团去派出所一游。 冷子兴曰 ‘监控设备损坏(失灵)’像‘临时工’一样成立某些部门的万能钥匙、无敌‘挡箭牌’:curse:这个·问题·不解决,真像永远在路上···真的不想骂人:@ 文中“他向在场的警察要求制止未果”耐人寻味 火柴棒 发表于 2022-8-15 08:14
文中“他向在场的警察要求制止未果”耐人寻味
这就是传说的文眼?
母亲被围殴,求助警察未果,被迫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警务室监控损坏,非常蹊跷,此地发生互殴,大有失职之责 这是只会在外国黑邦电影里出现的桥段、还几审搞笑。警务室都不能保护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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