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在出现违法行为,去那里鸣冤那?
镇政府,不作为,乱作为,违法暴力拆除农业大棚,还扬言让我们去告他,告赢了政府负责赔偿,自古以来“民告官”就比较困难,最高法:违法 拆迁十大案例,出台的暴力拆迁追刑责。也不知道实施起来怎么样,还望版主给指点指点,谢谢1、提起行政诉讼。2、到纪委监委举报。
长矛 发表于 2021-2-4 10:45
1、提起行政诉讼。2、到纪委监委举报。
好的,谢谢版主的解答 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就曾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
这些设施用地不属于违建
根据《通知》规定,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有: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4.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大棚房、设施是否属于违建,应当经过严谨的调查、认定,行政机关绝对不应因为整治行动的声势浩大、任务紧迫就“一拆了之”。
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就曾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
这些设施用地不属于违建
根据《通知》规定,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有: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4.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大棚房、设施是否属于违建,应当经过严谨的调查、认定,行政机关绝对不应因为整治行动的声势浩大、任务紧迫就“一拆了之”。
这个依据很明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