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飞67518 发表于 2020-9-14 22:40

交通事故交警强行收取拖车费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如果不能移动,当事人是否可以自己呼叫拖车?事故车辆在不影响行驶的情况下, 交警是否可以强制拖车?在事故处理结束当事人取车时被索要高额拖车费是否应当?

事故发生后,车辆不能移动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拖车公司,交警强制指定或未获许可直接呼叫拖车公司均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行为。交警部门呼叫或指定的拖车公司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费用。在事故处理结束当事人取车时被索要高额拖车费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支付。若停车场不允许当事人取回被扣押车辆,应当承担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在事故车辆不影响行驶的情况下,交警不能强制拖车,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行驶至处理事故的指定地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可见,处理事故的交警管理部门不得指定停车场停放事故车辆。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是交警部门的单方行为。可见扣留车辆期间发生的停车费当事人无需支付。
       洛阳市七中队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万通停车场过来拖车,并收取高额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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