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定向募捐除了对象必须特定之外,还需注意什么?
依照《慈善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除了募捐对象必须是特定对象之外,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捐目的”是指慈善开展定向募捐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目标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其指向只要符合《慈善法》第三条中规定的慈善活动的范围即可,比如为了促进农村地区的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2.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向募捐对象说明募得款物用途。所谓“募得款物用途”是指慈善组织通过定向募捐获得的款物将具体用于哪些方面的活动。比如为了支付乡村教师的生活补贴,给环境类慈善组织的环保宣传活动提供经费支持等。“募得款物用途”与“募捐目的”二者的区别是,募捐目的相对宏观、宽泛,募得款物用途更为具体,指向性更加明确。3. 开展定向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这是慈善组织在定向募捐时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其中,募捐情况的告知包括,在募捐活动开展前,向捐赠人告知: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募捐的起止时间、接受捐赠方式、联系方式、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等。募捐活动结束后,慈善组织须将全部募捐情况向捐赠人公开,除了前述募捐活动开展前告知的信息之外,还要告知募得款物的构成、受赠数额以及募捐成本等信息。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募得款物的管理费用、保值增值情况、项目实施成本、项目实施进度、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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