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偃师市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等。
二 、全市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通告燃放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的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60分贝,改装电子烟花爆竹燃放车辆需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五、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镇(街道)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各村(居)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抓好全域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商务局、供销社等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各类企业、学校应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保护环境。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热线:110、12345、12319、12369。
九、各镇(街道)、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应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十、本通告自2020年1月15日起执行。本通告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偃师市公安局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偃师市应急管理局
偃师市交通运输局
偃师市商务局
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偃师市城市管理局
偃师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12月27日
为了防止污染还是别放鞭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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